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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集团山西瑞福莱药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时间:2017-09-26 10:00:31  来源:  作者:

国药集团山西瑞福莱药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国药集团山西瑞福莱药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62017BJ1000074
融资方所在地区 山西省 太原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2017-09-26 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2017-11-27
拟募集资金总额 不低于12222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55%
专业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任丽娟 联系电话:13911373301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陈瑜 联系电话:010-66295664
部门负责人:陈列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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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择优方案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承诺书        
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62017BJ1000074
标的名称 国药集团山西瑞福莱药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融资方所在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拟募集资金总额 不低于12222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55%
拟新增注册资本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1 个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增资完成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为45%,新增股东持股比例为55%。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1、新股东以货币出资,拟增资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2,222万元。 2、公司治理安排:增资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章程制度,具体为: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和投融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定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决定稀释任何股东股权比例的任何行为;决定公司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决定聘请或更换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决定设立参、控股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对外投资,或以转让、增资或其它形式处置上述单位的投资;决定年度经营计划外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对于前款事项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及年度经营计划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对外担保、贷款;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决定其薪酬和福利计划;制定或修订雇员、高管期权激励计划或方案;决定购买或处置金额或账面净值在500万元以上(含)的相关资产;决定出售、租赁或处置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制订公司章程修订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修改并解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对于上述事项作出的决议为特别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3、增资方案置于北交所备查。 4、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截止披露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同时能满足相关增资条件,且获得融资方股东会同意,则增资达成。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未满足融资方其他条件,则:
信息发布终结。
募集资金用途 此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贷款、新产品研发投入。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国药集团山西瑞福莱药业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园19号
法定代表人 马珂
成立日期 2012-03-13
注册资本 8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8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个数 2
职工人数 84 人
经营范围 医药原料、医药辅料、医药制剂及医疗器械的研发。(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需经审批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透皮贴剂(含激素类)的生产******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80
北京大成协作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6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9103.85 4385.15 4718.7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613.73 -558.29 -557.6
2015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9526.6 4250.3 5276.3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888.26 -1276.46 -1242.96
2014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9271.85 2752.59 6519.26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804.1 -1331.23 -1270.48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2017-07-31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8968.85 4441.67 4527.18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736.04 -194.88 -191.52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1、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华夏银行车公庄支行借给融资方3500万元委托贷款。(详见评估报告) 2、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8月11日借给融资方共计220万元人民币。(详见借款合同) 3、融资方除上述2笔债务外尚欠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大成协作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借款的未付利息2,348,178.65元和630,074.56元。(详见评估报告)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为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意向投资方如为企业法人,最近一年审计净资产须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以2016年审计报告为准)。 2)意向投资方如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单方或与第三方共同组建的经济组织,则意向投资方的主要出资方(出资比例不低于经工商登记的认缴出资总额的40%)之一的资产规模不少于人民币 10亿元(以基金协会备案登记文件或以工商登记的认缴出资额为准),且该意向投资方的主要出资方实缴注册资本金额不能低于5亿元。(以2016年度审计报告或近期财务报表为准) 2、意向投资方或其任一主要出资方(出资比例不低于经工商登记的认缴出资总额的40%)最近三年在药物、医药或医疗技术研发或开发领域完成不少于5件股权投资项目(以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为准)。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在收到北交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拟投资总额的30%缴纳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方签订《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已交纳的保证金外的全部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公司的现状及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公司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由该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 (1)认可接受融资方《职工安置方案》,在增资完成后要按照《职工安置方案》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职工安置方案》置于北交所备查) (2)须同意在增资完成后(以签署增资协议并完成增资款支付为标志)十个工作日内,敦促增资后的公司一次性全额偿还给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大成协作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务及所涉及的利息,利息按照债务发生日到实际还款日期间进行计算。 (3)在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其所持有的股权,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除外。 (4)增资后努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实现公司2018年利润总额100万元、2019年利润总额500万元(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或在2017年基础上截止2019年底实现营业收入(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的目标。若增资后公司经营业绩未能实现上述两者任一目标的,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选择全部或部分出让股权。

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30%
交纳时间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2家或2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时,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增资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的情形的。 2、原则上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处置。
五、择优方案
择优方式 竞争性谈判
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当产生2家或2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后,融资方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方。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需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因素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1)意向投资方或其出资人在医药行业类似项目投资及管理经验的丰富程度;(2)意向投资方或其出资人的资产规模是否能够为融资方提供的融资支持和增值服务。(3)意向投资方或其出资人是否具有丰富的产业资源,能够为融资方产业发展带来新的经营业务、新的市场。 (4)意向投资方或其出资人是否有利于与融资方形成产业协同效应的上下游产业的企业。 (5)认同融资方的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6)投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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