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63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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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2017-11-02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229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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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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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北京国融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1830164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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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刘然
联系电话:010-66295671
部门负责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66295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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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融资方基本情况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择优方案 |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
一、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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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融资方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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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63 |
标的名称 |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东城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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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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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2292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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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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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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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不低于75%,新增投资方持股比例为不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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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本次增资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一名,新增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增资后注册资本的25%。
2.投资人须以现金出资。
3.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注册资本的溢价部分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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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
1.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投资方的同时,满足全部增资条件。
2.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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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未满足融资方其他条件,则:
信息发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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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此次筹集资金主要将运用充实实收资本,扩大资产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以迅速形成新的效益增长点,为股东创造合理回报。具体将运用于:
1.通过自有资金规模的增强,有效支持信托业务的拓展,同时,提升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2.扩大公司自有资金运作规模。在法规允许的投资领域进行投资,重点拟投向金融股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同时充分利用新股东的资源扩大投资领域。
3.投资设立信托专业子公司。监管政策出台后,出资设立信托专业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推动公司业务转型。
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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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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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英大国际大厦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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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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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198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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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302175.44627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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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302175.44627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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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数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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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16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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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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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84.55 |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
5.21 |
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4.38 |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
3.84 |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
1.1 |
山东网瑞物产有限公司 |
0.92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2016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564041.8 |
7066.65 |
556975.15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05165.18 |
83444.48 |
63475.55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517668.03 |
16262.35 |
501405.69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10893.66 |
88019.37 |
67558.81 |
2014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456335.21 |
15971.99 |
440363.22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98941.15 |
76650.53 |
58238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2017-07-3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585436.78
|
2738.65
|
582698.13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52442.29 |
45495.37 |
34114.47 |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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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电网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2017年4月21日,公司股东会通过2016年度利润安排方案,根据利润分配方案,按照2016年12月末实际出资额及持股比例进行了现金分红9065.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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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为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并持续经营10年以上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准),意向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亿元,意向投资方2016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以2016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本次增资须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
3.意向投资方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信托公司的出资人资格的相关规定。
4.意向投资方不得采用联合体、匿名委托方式参与投资。
5.本次增资不接受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服务机构的投资申请,不接受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投资申请。
6.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应具有电力、电网、新能源领域运营资源,并具有清洁能源、电力、电网等行业的投资管理及实际运营经验(以营业执照或相关运营牌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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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本次增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经融资方上级单位评估备案的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评估值。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注册资本的溢价部分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需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基本情况介绍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书》(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并交纳尽职调查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至融资方指定账户后,可在融资方指定地点查阅相关文件,在本项目公告期间内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
3.意向投资方应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40000万元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增资资格。
4.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向交易所指定银行帐户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增资标的资产评估的价格进行增资。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并交纳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增资,意向投资方应当以不低于评估备案值的金额参与增资;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递交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投文件,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竞争性谈判。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或授权代表)共同签定增资协议。投资方资格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增资协议生效,最终投资方应在增资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增资款一次性支付至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
6.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要求。
7.意向投资方须就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
(1)已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融资方出资人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认购,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认同并支持融资方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成为投资方后,引入战略和业务资源支持融资方发展;
(3)同意并配合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
(4)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增资款一次性支付至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且资金来源须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5)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条款;
(6)同意融资方有权依据择优方案主要内容条款做出关于投资方的最终选择,且对融资方的最终选择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7)意向投资方应为实际投资方,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意向投资方的各级出资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外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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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4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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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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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
(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
(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二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
(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增资协议履行实际出资的;
(4) 因投资方自身资质原因导致本次增资交易未通过监管部门审批的;
(5)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承诺事项或增资规则情形的。
2.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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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择优方案 |
择优方式 |
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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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并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若合格意向投资方投资申请满足增资达成条件且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意向投资方后,融资方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
(1) 投资金额和报价;
(2) 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誉、资产规模、投融资能力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国有企业优先;
(3) 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未来战略发展的业务协同性、互补性;
(4) 意向投资方在电力、电网、清洁能源等行业所拥有的资源优势以及对融资方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源支持;
(5) 认同融资方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与融资方原股东及经营管理团队如何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
(6) 充分尊重公司发展战略,认可公司经营思路,支持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和安排;
(7) 与融资方或融资方股东单位有过业务合作经历或资本合作经历的优先;
(8) 优先考虑资产实力雄厚、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能有效带动上下游产业链,与融资方战略发展具备协同性、互补性的意向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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