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技德清华莹电子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
中电科技德清华莹电子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65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浙江省 湖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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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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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2017-11-09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16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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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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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张炜钰
联系电话:010-6854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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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张晶
联系电话:010-66295732
部门负责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66295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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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融资方基本情况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择优方案 |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
一、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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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融资方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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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65 |
标的名称 |
中电科技德清华莹电子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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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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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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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16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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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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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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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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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原股东持股不低于71.58%,新增投资方合计持股不高于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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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融资方拟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外征集1家外部投资方(须为2家组成联合体进行投资),联合体中,各家意向投资方投资金额不低于11000万元和5000万元,增资后新增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28.42%。
2、本次增资在对外引进投资方的同时,融资方原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德清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德清县资产收购经营有限公司、德清县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以外部投资方的增资价格同步增资,投资金额分别为7706.66万元、971.07万元、135.25万元和129.28万元(按照外部投资方增资形成的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增资价格,确定上述原股东对融资方增加的注册资本金额)。
3、融资方有权根据征集情况确定各投资方最终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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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1、征集到1家外部投资方(由2家组成联合体),符合募集金额、比例等要求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2、意向投资方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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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符合前述交易达成条件。
2、产生意向投资方,则:(1)符合交易达成条件的,信息发布终结;(2)意向投资方未达到投资方受让资格条件要求的,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满足前述交易达成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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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扩充融资方主营产品的产能,增加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补充融资方流动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推进融资方军民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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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中电科技德清华莹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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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志远北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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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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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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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12012.6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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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12012.6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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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数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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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58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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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电子产品(射频器件、组件,传感器及其应用系统,照明产品)和射频器件及组件的相关材料的研发、制造,经销晶体材料、电子器材、电子产品及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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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 |
65.763 |
德清国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
18.7036 |
德清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8.2864 |
自然人 |
3.3638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六研究所 |
1.626 |
德清县资产收购经营有限公司 |
1.1541 |
德清县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1031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2016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3154.44 |
18410.83 |
14743.6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9659.17 |
1907.48 |
2061.79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8400.32 |
15718.52 |
12681.81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3579.28 |
150.68 |
653.78 |
2014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1337.44 |
11425.31 |
9912.13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9302.84 |
-2705.69 |
-2216.37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2017-06-3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8254.26
|
22350.81
|
159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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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5313.72 |
1184.38 |
1159.84 |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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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文件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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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联合体中至少有一家具有电子企业的投资与运营管理经验(提供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文件)。
3、联合体中至少有一家2016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低于人民币80000万元(以2016年经审计的审计报告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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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本次增资拟引进1家投资方,该投资方须为两家意向投资方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投资金额分别不低于11000万元及5000万元。
2、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17时前,将拟投资金额的30%(联合体成员按照各自拟投资金额分别交纳)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
3、意向投资方需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价款到融资方指定账户。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增资款项(包括保证金已转为部分增资款的部分)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4、本次增资须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对最终投资方进行确认。
5、本次增资外部投资方须以货币进行出资,且不接受业绩对赌和股权回购要求。
6、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与融资方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主要高管人员无犯罪记录;(3)充分尊重、支持融资方的公司治理安排,并且积极配合协同融资方的投资安排。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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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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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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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1、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被扣除:(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联合投资体)时,意向投资方(联合投资体)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3) 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原则上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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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择优方案 |
择优方式 |
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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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公告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联合投资体达到2家或2家以上时,融资方将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择优,最终由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根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投资方。竞争性谈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1、与融资方或融资方股东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记录的优先;2、能够为融资方提供低成本融资渠道的优先;3、主业与射频电子技术或产品相关,有先进的射频电子产品生产管理经验和优质客户资源的优先;4、联合投资体中有上市公司的优先;5、投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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