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能页岩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
贵州黔能页岩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59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贵州省 贵阳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其他采矿业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2017-08-17
|
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2017-10-18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31603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51%
|
专业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83568045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郑华
联系电话:010-66295731
部门负责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66295675
|
分享到:
新浪微博
微信
邮件
收藏夹
复制网址
打印
更多
项目基本情况 |
融资方基本情况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择优方案 |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
一、承诺书 |
|
|
|
|
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融资方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
|
二、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59 |
标的名称 |
贵州黔能页岩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贵州省贵阳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其他采矿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31603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51%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个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合计持股49%,新增投资方持股51%。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本次增资拟引进1家外部投资方,以现金方式对融资方进行投资,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1603万元,对应持股比例为51%。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
产生的投资方须符合本项目投资方资格条件并接受增资条件,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增资终止的条件: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后,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与融资方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或未取得融资方股东会批准同意的。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信息发布终结;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未满足融资方其他条件,则:
信息发布终结。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页岩气勘探开发、天然气管网建设等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营运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贵州黔能页岩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基本情况 |
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九号乌江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张福
|
成立日期 |
2011-12-01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30800万元(人民币)
|
股东个数 |
2
|
职工人数 |
27 人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页岩气及其他非常规、常规油气资源领域投资及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网建设,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51 |
中国华电集团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49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2016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0720.99 |
571.68 |
30149.31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86 |
-84.71 |
-94.61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6821.49 |
77.57 |
26743.91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37 |
-484.23 |
-50.76 |
2014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4465.68 |
481.01 |
23984.68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63 |
-235.5 |
-235.5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2017-06-3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0334.54
|
197.3
|
30137.24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12.07 |
-12.07 |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2016年11月,经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批复,融资方原股东进行了增资。目前,融资方尚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融资方将视本次募集结果相应调整注册资本。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资料。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并签署由融资方提供的《保密承诺书》后,可以查阅融资方置放于产权交易所的相关文件。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实收资本不低于20亿元(以2016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投资方经国内五大信用评级机构之一评定的信用评级应在AA+以上(五大信用评级机构即: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连续3年盈利(以2014年、2015年、2016年审计报告为准),需提供公告期间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投资总额的银行存款证明。
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将人民币3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值进行投资。
2.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增资款一次性汇入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
(2)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3)意向投资方递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4)本次增资以货币形式出资,所支付的全部增资款项须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会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履行出资义务,且此等款项不存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任何第三方给予处罚、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
(5)承诺配合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进行的尽职调查。
(6)承诺接受《贵州黔能页岩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且同意融资方按照该方案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本次融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也不得采用信托、基金和委托方式投资。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3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
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保证金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在北交所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融资方指定账户;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并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
五、择优方案 |
择优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的意向投资方。当产生2家或2家以上合格的意向投资方时,采取竞争性谈判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因素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
(1)战略发展、经营理念、价值观与融资方契合程度,认同融资方对未来公司发展方向;能够与融资方原股东建立良好沟通协作关系的优先。
(2)具备较强融资能力,能够为公司发展提供融资保障的优先。
(3)具备较强市场开拓能力和政府协调能力,在融资方业务开展区域已有一定的能源行业投资规模的优先。
(4)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之间有过资本或业务合作经历的优先。
(5)投资报价。
(6)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情况较好的优先(提供近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