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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兴泰聚成置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时间:2017-07-27 10:00:31  来源:  作者:

天津兴泰聚成置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天津兴泰聚成置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62017BJ1000050
融资方所在地区 天津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2017-07-27 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2017-09-21
拟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1094.32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80%
专业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安瑞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沈女士 联系电话:18601279498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李薇佳 联系电话:13901107912
部门负责人:陈小峰 联系电话:8314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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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承诺书
 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62017BJ1000050
标的名称 天津兴泰聚成置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融资方所在地区 天津市津南区 融资方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拟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1094.32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80%
拟新增注册资本 12000万元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4 个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持有20%股权,新股东认投比例分别为20%、20%、22%和18%。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1、本次增资拟引4家投资方,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1094.32万元,全部为现金增资,对应持股比例合计80%,新股东认投比例分别为20%、20%、22%和18%。 2、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拟增加注册资本金12000万元。 3、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4、本次增资价格以经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征集到4家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1094.32万元,对应持股比例合计为80%,分别为20%、20%、22%和18%,且增资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未满足融资方其他条件,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募集资金用途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相关业务发展,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天津兴泰聚成置业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210-10
法定代表人 胡卫民
成立日期 2015-08-28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个数 1
职工人数 15 人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天津兴泰吉丰置业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6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9372.85 116564.57 2808.28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252.29 -189.21
2015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6426.91 43429.42 2997.49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3.34 -2.51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2017-06-30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52561.43 150303.24 2258.19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733.45 -550.08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决定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北京市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批准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含港澳台)。 2、本次征集投资方四家,不能为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 3、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以及信托计划投资。 4、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将认投比例相对应的投资金额的30%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投资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投资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①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②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需参加择优程序而未参加的;③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投资款的;④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本公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5、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意向投资方其所有股东及各股东的出资方溯至最终出资方均不存在外资成分(含港澳台);(2)意向投资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意向投资方经营业绩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商业信誉优良,近3年无重大涉诉案件、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4)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同意融资方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在《增资扩股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已交纳的保证金外的全部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6)若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自出具增资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方缴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已转为部分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7)融资方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确定意向投资方资格的决定,意向投资方对此应当予以配合。

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30%
交纳时间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原则上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处置。
五、择优方案
择优方式 竞争性谈判
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一、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 二、本项目增资拟征集四家投资方,分别认投20%、20%、22%和18%。如分别征集到1家合格的意向投资方,合计征集到4家对应持股比例投资方则直接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若征集到四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进行竞争性谈判。 三、竞争性谈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 1、意向投资方提交的增资价格; 2、意向投资方提供的战略支持:(1)与融资方主营业务是否能够优势互补与协同;(2)是否认同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企业文化;(3)是否能够提供行业资源的支持;(4)对融资方现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5)对融资方现有项目开发设想与运营思路等;(6)社会形象良好,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的企业优先;(7)能为融资方提供业务支持和增值服务的企业优先。 3、在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融资方依据拟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品牌价值、开发能力、经营能力及战略匹配能力等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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