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
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37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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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属行业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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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2017-08-07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30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高于17.4393%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田雪
联系电话:010-66295715
部门负责人:孙鹏
联系电话:010-8314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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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融资条件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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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书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融资方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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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37 |
标的名称 |
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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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30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高于17.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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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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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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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新进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于17.4393%,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42.9316%;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低39.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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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砂宝斯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增资扩股公开挂牌, 投资方以货币出资,一次性支付增资款(已支付保证金的,一次性支付剩余增资款),增资款支付期限为《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本次增资拟引入1家投资方,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对应的持股比例不高于17.4393%。
3、砂宝斯公司增资完成后,新进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于17.4393%,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42.9316%;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低39.6291%。
4、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5、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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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1家合格的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募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对应的持股比例不高于17.4393%,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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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征集到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2.征集到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增资条件未全部满足的,则:
信息发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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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砂宝斯公司引入第三方投资人,改变砂宝斯公司的经营现状,创造条件恢复生产,最终实现获取收益的目标。
1、尾矿库改造。
2、完成井下工程。
3、债务筹划:筹划其他应付款还款计划(除股东借款)、筹划小额债权人还款计划。
4、补充砂宝斯公司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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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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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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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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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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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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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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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数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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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2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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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金矿采选、生产、销售,矿产品加工(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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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52 |
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48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2016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5445.74 |
24070.7 |
1375.04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73.63 |
-2499.17 |
-2503.23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6745.84 |
22867.57 |
3878.27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16.28 |
-2696.28 |
-2698.35 |
2014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8542.44 |
21965.82 |
6576.62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3768.88 |
-2943.59 |
-2990.07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2017-04-3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4573.02
|
23989.52
|
583.5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791.54 |
-791.54 |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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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所有房产和土地均未办理产权证件,房产和土地权属无产权纠纷;
2.存在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其中,大兴安岭中院已就中铁十九局案对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设备进行查封强制执行;
3.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在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4.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因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被责令停产,生产经营活动全部停止;
5.截止至2017年4月,融资方向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含利息)约17484万元;
6.信息披露期期内,意向投资方可发函向融资方联系人了解项目情况,其他详见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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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方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融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4、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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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通过资格确认后,收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帐时间为准)。
2、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投资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投资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其增资申请的;(2)征集到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的两家及以上意向投资方时,未参与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所涉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的内容。
5、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于《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除已缴纳的保证金外的全部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6、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具备良好的资金状况及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2)若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在融资方原股东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同意自《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会从融资方退出;(3)若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同意北交所自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方缴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已转为部分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4)投资方至多可向融资方派驻董事、监事、财务副经理各一名。
7、意向投资方与实际交割主体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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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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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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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原则上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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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择优方案 |
择优方式 |
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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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时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融资方将从以下因素择优确定最终投资方;
择优标准:
1. 意向投资方的商业信誉、社会形象及影响力;
2. 意向投资方具有丰富的投融资经验,融资能力强,融资渠道畅通;
3. 意向投资方提交的增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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