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
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35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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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2017-07-31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超过1519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6.26%
|
专业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天一泽铭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宋文雪
联系电话:15810032604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云飞
联系电话:010-66295614
部门负责人:陈春雷
联系电话:010-66295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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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融资条件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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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书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融资方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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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35 |
标的名称 |
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海淀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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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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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超过1519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6.26%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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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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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原股东持股不低于93.74%,新股东持股不超过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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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本次增资征集1家投资方,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19万元,须为货币出资,意向投资方拟认购的股份数应不低于350万股且不超过700万股。
2、募集资金超出注册资本金额的安排:募集资金超出注册资本金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依据《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方案》:本次增资完成后,增资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增资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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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交易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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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征集到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2.征集到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增资条件未全部满足的,则:
信息发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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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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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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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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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阮方
|
成立日期 |
1992-10-29
|
注册资本 |
10485.897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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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10485.897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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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数 |
170
|
职工人数 |
472 人
|
经营范围 |
制造通信技术产品及配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制造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工程技术咨询;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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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6.07 |
其余股东 |
15.13 |
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9.99 |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
4.73 |
冯重熙 |
2.95 |
葛宁 |
2.01 |
王一超 |
2 |
张楠 |
1.95 |
满春艳 |
1.93 |
吴水印 |
1.79 |
阮方 |
1.44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2016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2392.86 |
6797.16 |
15595.69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9397.41 |
260.45 |
1030.03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0533.02 |
5925.92 |
14607.1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8069.32 |
301.52 |
1460.06 |
2014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1405.23 |
8149.23 |
13256.01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1043.78 |
1284.85 |
1569.11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2017-03-3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0899.87
|
6247.47
|
14652.4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819.32 |
-1013.15 |
-913.35 |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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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教育部 |
批准单位名称 |
清华大学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为保持公司股权稳定,意向投资方所认购的股份的锁定期为24个月,起始日期为意向投资方所认购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
2、本次增资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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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投资方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自行对照自身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且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投资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增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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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次增资征集1家投资方,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19万元,须为货币出资,意向投资方拟认购的股份数应不低于350万股且不超过700万股。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4、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符合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已自行对照自身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且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投资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增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2)同意所认购的股份登记至承诺方名下之日起,锁定期为24个月。(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投资款一次性汇入融资方指定账户。
5、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和股权回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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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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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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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融资方有权扣除意向投资方所支付的全部保证金:(1)意向投资方单方面撤回其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且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4)意向投资方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5)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6)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最终投资方,且在规定时限内将全部投资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账户后,须与融资方一并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交纳的保证金无息返还;其他未成为最终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如不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须单方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交纳的保证金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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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择优方案 |
择优方式 |
综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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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一、公告期截止,如果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将通过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
二、综合评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金额及认购股份数。
2、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战略发展的认可度、契合度及支持能力。
3、与融资方保持长期合作的相关承诺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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