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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时间:2017-05-26 10:00:31  来源:  作者: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62017BJ1000034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零售业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2017-05-26 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2017-07-24
拟募集资金总额 不低于220000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不超过41%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綦佳茵 联系电话:010-66295531
部门负责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66295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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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融资条件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承诺书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62017BJ1000034
标的名称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零售业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拟募集资金总额 不低于220000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不超过41%
拟新增注册资本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3 - 7 个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59%;新增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1%,其中包括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约5%。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增资达成的条件: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2.意向投资方符合募集资金、比例等要求。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1.未征集到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2.征集到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增资条件未全部满足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募集资金用途 补充营运资金,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 陈雄伟
成立日期 2010-12-16
注册资本 85916.27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85916.27万元(人民币)
股东个数 5
职工人数 800 人
经营范围 委托加工黄金、黄金制品、珠宝;黄金、黄金制品、珠宝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72.16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11.03
金刚山(北京)顾问有限公司 9.48
北京西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74
北京市黄金科技工程咨询公司 2.59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6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74561.55 209783.04 164778.51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3867755.86 26750.82 23998.21
2015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43320.42 203238.12 140082.3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336911.59 36920.56 28691.3
2014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80202.11 238811.1 141391.01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075945.32 26922.87 19223.41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2017-03-31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612023.44 439555.87 172467.57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899011 10063.37 7841.47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此次增资中将引入战略投资方及产业投资方,战略投资方为与公司未来业务具有战略协同效应和互补效应的投资者,产业投资方为自身或其出资人与公司主营业务有上下游关系的投资者。 引入的战略投资方占增资扩股后股比约26%,产业投资方占增资扩股后股比约10%,员工持股占增资扩股后股比约5%。 员工持股将在取得有关部门对具体方案的批准后实施,不参与进场交易,依场内交易最终成交价格认购,实现同股同价,员工持股平台认购价款的缴款方式依照增资协议执行。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各级出资人不得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若各级股东或合伙人中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情形,应提供相关协议并出具关于最终出资方(法人或自然人)数量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2.若意向投资方及其股东、出资方涉及外资,则应符合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须出具承诺)。 3.意向投资方(除上市公司外)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或权益持有人中如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则意向投资方在向北交所提交投资申请时,该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应已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供登记证明文件或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4.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优先选择提供银行出具的覆盖拟投资金额的资信证明),须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且资金来源须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须出具承诺)。 5.战略投资方须为与公司未来业务具有战略协同效应和互补效应的投资方;目标引入战略投资方数量为1-5名。本次增资接受意向战略投资方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资。(须出具战略投资方经营情况简介及配套说明) 6.产业投资方须为自身或其出资人与公司主营业务有上下游关系的投资者;目标引入产业投资方数量为1名。本次增资不接受意向产业投资方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资。(须出具产业投资方主营业务介绍及配套说明) 7.单一意向战略投资方或联合体中的各意向战略投资方的投资金额均不得少于5000万元。 8.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增资条件

1.各意向投资方须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将交易保证金(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20%)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融资方有权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投资申请书》中的价格进行增资。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基本情况介绍文件并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北交所备查)后,方可在融资方指定地点查阅相关文件,在本项目公告期间内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在本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之后缴纳保证金的,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专业报告及该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融资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自身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2)参与本项目不会对融资方的后续资本运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 (3)认同并支持融资方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理念; (4)同意并配合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自身进行尽职调查; (5)成为投资方后,拟与融资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或类似协议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6)成为投资方后,引入战略和业务资源支持融资方发展; (7)接受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 (8) 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2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一次性汇入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项目最终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经融资方上级单位备案后的评估值。 5.本项目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要求。

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20%
交纳时间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 3.其他特殊约定:无
五、择优方案
择优方式 竞争性谈判
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1.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按要求提交投资申请、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并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入围的意向投资方拟认购股权超过融资方认可的增资后投资者持股比例,且融资金额达到融资方认可的,融资方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及其持股比例、交易价格。 2.竞争性谈判从以下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战略投资方及意向产业投资方分别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盈利状况、投融资能力以及公司治理等; (2)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未来战略发展的业务协同性、互补性;对所投企业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拥有较好的历史纪录,提供过包括业务资源、渠道等实质性帮助; (3)具有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经验;或互联网、消费零售、物流、连锁加盟、金融等行业的投资、运营管理经验; (4)认同融资方的价值观和企业经营理念,与融资方原股东能够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 (5)充分尊重公司发展战略,认可公司经营思路,支持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和安排; (6)与融资方或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公司之间有过业务合作经历或资本合作经历的优先; (7)投资报价。 3.若经竞争性谈判后已确定的意向投资方认购的持股比例合计不足本次增资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含员工持股平台),融资方有权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通过北交所向已确定的意向投资方征询其是否愿意追加投资。各已确定的意向投资方应在收到北交所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若各已确定的意向投资方追加认购的股权比例合计超过剩余可供认购股权比例的,将由融资方与各意向投资方协商确定剩余比例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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