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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时间:2017-04-19 10:00:31  来源:  作者:

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62017BJ1000023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2017-04-19 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2017-06-16
拟募集资金总额 800000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视募集情况确定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66295658
部门负责人:陈春雷 联系电话:010-6629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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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融资条件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承诺书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62017BJ1000023
标的名称 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东城区 融资方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拟募集资金总额 800000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视募集情况确定
拟新增注册资本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1 - 10 个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61%,增资后新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39%,其中,员工持股比例约5%。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1、本项目计划引入不超过10名投资方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总金额60亿元(根据增资价格确定其中新增注册资本金额);在本次增资的同时,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拟以增资价格向投资方转让价值20亿元对应股权。融资方将在确定最终投资方后,确定对每个最终投资方进行股权转让或/和增资的额度安排。 2、本项目拟引入不低于募集资金金额50%的非国有资本或社会资本。融资方有权确定每个最终投资方的最终投资比例。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增资达成的条件: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2、意向投资方符合募集金额、比例等要求。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募集金额、比例等要求: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募集资金用途 补充营运资金及下属企业增资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1204室
法定代表人 邬小蕙
成立日期 1997-06-27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个数 1
职工人数 2605 人
经营范围 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策划及咨询服务;国内贸易及进出口业务;设备及房屋租赁;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6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694420.06 3156327.74 1538092.32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734968.53 154309.99 126998.62
2015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849129.57 2530052.23 1319077.34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80374.91 123592.37 93605.37
2014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54902.67 716706.09 438196.58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94008.29 1306.25 1075.44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1、由于融资方尚未完成2016年度审计工作,前述披露的2016年度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公司内部财务报表数据。 2、增资后,融资方将根据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与融资方战略协同程度、对融资方业务支持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提供若干董事席位、监事席位。 3、员工持股将在取得有关部门对具体方案的批准后实施,不参与进场交易。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各级出资人不得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若各级股东或合伙人中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情形,应提供相关协议并出具关于最终出资方(法人或自然人)数量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2、因融资方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意向投资方应符合监管机构对该等金融企业直接股东、间接股东的资格要求;若意向投资方及其股东、出资方涉及外资,则应符合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须出具承诺)。 3、意向投资方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或权益持有人中如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则意向投资方在向北交所提交投资申请时,该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应已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供登记证明文件或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4、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以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为准);或,意向投资方或其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管理的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须提供证明文件)。 5、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优先选择提供银行出具的覆盖拟投资金额的资信证明),须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且资金来源须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须出具承诺)。 6、意向投资方投资本项目,同意持股时间不短于4年且在4年内不变更投资主体(须出具承诺)。 7、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资,任一投资主体的投资金额不少于8亿元。 8、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在收到北交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纳1亿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投资申请书》中的价格进行增资。 2、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增资协议》或/和《股权转让协议》,并于《增资协议》或/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一次性汇入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汇入北交所账户,并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北交所收到的本项目全部款项划入融资方/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在本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之后缴纳保证金的,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专业报告及该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或/和《股权转让协议》、拒付增资款或/和股权转让款、放弃增资或股权转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融资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意向投资方应书面承诺:(1)自身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2)参与本项目不会对融资方的后续资本运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3)认同并支持融资方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理念;(4)同意并配合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自身进行尽职调查;(5)成为投资方后,拟与融资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或类似协议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6)成为投资方后,引入战略和业务资源支持融资方发展;(7)接受公司按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实施员工持股方案。 5、本项目最终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经融资方上级单位备案后的评估值。 6、本项目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要求。

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10000万元
交纳时间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或股权转让方签署《增资协议》或/和《股权转让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或/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择优方案
择优方式 竞争性谈判
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1.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按要求提交投资申请、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并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入围的意向投资方拟认购股权超过融资方认可的增资后投资者持股比例,且融资金额达到融资方认可的,融资方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及其持股比例、交易价格。 2.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1)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盈利状况、投融资能力以及公司治理等;(2)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未来战略发展的业务协同性、互补性;对所投企业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拥有较好的历史纪录,提供过包括业务资源、渠道等实质性帮助;(3)具有农业产业背景;或具有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经验;或具有金融行业投资、运营管理经验;(4)认同融资方的价值观和企业经营理念,与融资方原股东能够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5)充分尊重、支持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和安排,能够积极协同、配合融资方对重大投资项目要求;(6)投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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