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北京华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22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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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2016-11-29 |
拟公开募集资金总额 |
39500万元
|
拟公开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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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郭爽
联系电话:01063162966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部门负责人:陈春雷
联系电话:010-66295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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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融资条件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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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书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融资方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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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北京华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22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平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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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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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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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募集资金总额 |
39500万元
|
拟公开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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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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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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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中国华油集团公司持股比例45%,新增投资方持股比例55%(若征集到两名投资方,则其中一方的增资金额须为10,000万元以上,持股比例大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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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 本次增资募集资金对象为境内注册企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的除外),拟募集资金总额达到39,500万元,拟增加的注册资本(即增资金额)为12,222.22万元,通过增资的方式引进1-2名外部投资方。若征集到两名投资方,则其中一方的增资金额须为10,000万元以上(持股比例大于45%)。增资完成后,新增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占募资完成后总股本的55%。
2.增资价款大于增加的注册资本的部分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3.此次增资,融资方下属北京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纳入本次增资范围 ,拟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划出融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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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交易达成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产生的投资方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中对投资方的要求;
投资方同意公示的交易条件;
募集资金总额达到融资方要求的;
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为55%;
新增股东人数不超过2家,且有一家的持股比例大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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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1)符合交易达成条件,信息发布终结。
(2)未产生符合交易达成交易条件的,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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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公司计划将本次增资募集到的资金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进行华油房地产公司已开发完成项目的市场销售;二、完成华油房地产公司已有在建项目及已储备项目的开发建设;三、支付公司的应付款项及偿还到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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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北京华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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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西路金谷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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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文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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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0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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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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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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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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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7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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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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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中国华油集团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70894.17 |
129445.32 |
41448.85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49829.12 |
2048.81 |
460.46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2016-08-3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50858.52
|
122135.55
|
28722.97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4139.41 |
-968.69 |
-969.04 |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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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此次增资,北京华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北京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纳入本次增资范围 ,拟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划出北京华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本项目增资公告期满,确定投资方后,交易结果须经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审批。
3.其他内容详见《增资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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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原则上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意向投资方最近三年内累计商品房开发和销售面积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含意向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面积为准),并在自身注册地以外的区域进行过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意向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且应具备参与此次增资所需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
4.意向投资方2015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0亿元以上(合并财务报表口径),2015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且经营状况正常,预期发展前景良好,近两年未发生收入和利润大幅下滑的情况(提供2015年度审计报告);
5.意向投资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规或不诚信等行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处罚;
6.参与增资的意向投资方应为境内注册企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的除外),且不超过2家,若意向投资方采取以2家投资方组成联合体的方式参与增资的,联合体中的主导方对增资后融资方的持股比例必须大于45%。对于以联合体参与增资的,联合体中的主导方必须满足以上投资方资格条件,非主导方可以不满足上述投资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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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收到北交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纳拟投资资金总额20%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意向投资方之间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合计为拟投资资金总额的20%),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公告价格投资。
2.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联合体视为一家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3.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在对不纳入此次增资范围的企业进行剥离后,融资方形成对北京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9000万元,对于该部分债务,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同意由北交所从增资款中直接划转到北京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中。投资方须在签署增资协议的同时,与中国华油集团公司、融资方及北京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清偿债务的补充协议》(已置于北交所备查)。
(2)承认融资方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大庆油田海南培训中心签订的《博鳌阳光海岸项目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已置北交所备查),并确保该合同能够按约定得到完全履行。签署《增资协议》前,应就上述金融债务的偿还事项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
(3)在《增资协议》生效之前,融资方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须签署针对《博鳌阳光海岸项目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的《抵押合同》,完成向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充足的抵押物,并办理完成抵押登记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4)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且就金融债务偿还事项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投资款一次性汇入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5)在成为新投资方后,新投资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款划转到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
(6)承诺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7)接受融资方通过的《增资扩股职工安置方案》全部内容(已置北交所备查);
(8)增资扩股后,不再使用中国石油“宝石花”标识。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公司应变更名称,不再使用“华油”字样;
(9)确保增资后的公司完全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并继续履行融资方已经签订的各项协议及合同;
(10)为确保公司房地产相关业务完整性及公司持续发展,在完成增资后,同意在市场化的原则下尽快推进融资方原有项目的开发或处置工作;
(11)同意不将北京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此次增资范围,同意融资方所持该两家企业的股权由华油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从融资方剥离。
4. 通过本次公开挂牌选择的意向投资方须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后才能成为最终投资方。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增资扩股方案、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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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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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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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原则上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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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择优方案 |
择优方式 |
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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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一、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二、竞争性谈判主要按如下程序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
(一)金融债务的偿还事项:须就金融债务的偿还事项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
(二)对满足上述程序(一)的投资方,按照如下标准进行择优:
1、意向投资方提交的增资价格; 2、意向投资方能为融资方提供的战略支持,包括:开发业绩、经营状况、资金实力及对外融资能力、资产状况、债务保障、发展规划;3、对投资条款的认可程度;4、与融资方战略发展、经营理念、价值观的契合度等; 5、对原股东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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