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16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河南省 焦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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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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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2016-11-15 |
拟公开募集资金总额 |
具体引进资金金额与意向投资人商务谈判结束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
拟公开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25%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部门负责人:陈春雷
联系电话:010-66295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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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融资条件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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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书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融资方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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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16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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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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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募集资金总额 |
具体引进资金金额与意向投资人商务谈判结束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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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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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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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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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原股东持股比例75%左右,新股东持股比例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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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拟征集投资方的情况:认购增资的投资方拟不超过30名;2、拟增资方式:增资方式为现金增资; 3、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增资完成后不超过全部股权的25%; 4、单个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新增投资人持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5%; 5、公司治理安排:增资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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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挂牌期满产生意向投资方,最终与融资方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则本次增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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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1)若意向投资方拟认购股权比例及融资金额达到融资方认可,信息发布终结。
(2)若意向投资方拟认购股权比例或融资金额未达到融资方认可,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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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1、促进我行健康稳健发展。2、加快推进产融结合、融融协同步伐,实现旅游特色业务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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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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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焦作市山阳区迎宾路1号-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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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逢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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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199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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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329518.27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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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329518.27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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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数 |
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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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10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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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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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中国旅游集团公司 |
36.81 |
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2.28 |
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
8.07 |
河南国土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4.98 |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96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
4.37 |
焦作市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3.43 |
河南楷林置业有限公司 |
3.03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2.12 |
焦作通财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07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4138536.76 |
3715366.78 |
423169.98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14235.3 |
49207.84 |
38215.6 |
2014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706385.07 |
2428988.02 |
277397.05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75883.99 |
33414.99 |
25429.99 |
2013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009519.98 |
1848365.2 |
161154.79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52174.62 |
17163.25 |
10913.45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2016-07-3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5033745.8
|
4594955.22
|
438790.58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98606.36 |
42976 |
27629.92 |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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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旅游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旅游集团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详见北交所备查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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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需为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本次增资仅对境内非金融机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股东资格和股权交易的要求: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①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②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④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⑤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⑥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⑦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⑧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⑨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⑩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除以上基本条件和要求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商业银行股东:①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②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③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④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⑤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⑥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⑦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应需合以下审慎性条件:①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并应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②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③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④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2、意向投资方需对上述条件进行承诺,并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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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在信息发布期内提交《投资申请书》的同时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投资额的10%作为保证金。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2、意向投资方应于提交《投资申请书》的同时做出如下书面承诺:①意向投资方需承诺不会通过其关联方提交多份《投资申请书》;②承诺向北交所及融资方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已充分、全面地向融资方披露相关意向投资方信息,及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和股权结构;③承诺尽一切可能配合融资方关于此次增资事项的时间安排,并签署或者提交相关交易文件; ④承诺配合融资方满足本项目在进场交易方面的所有合法合规性要求;⑤参与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⑥不可撤销地承诺,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之日,则将按照融资方最终确定的增资价格、规模和出资时间交纳全部增资款。⑦同意根据本公告、北交所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⑧特别提示: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投资申请书》中的投资意向一栏中填报的内容将作为后续参与遴选进入择优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3、意向投资方须承诺,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融资方有权将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投资方单方面撤回其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需参加择优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4)意向投资方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5)意向投资方存在受任何第三方委托向融资方增资的;(6)意向投资方不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资格要求,影响项目审批的;(7)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4、增资协议签订:(1)最终投资方自被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且在签订前应已就参与本次增资履行了必需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2)最终投资方在《增资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已交纳的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增资款一次性汇入融资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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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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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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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原则上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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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择优方案 |
择优方式 |
竞价 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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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1、入围的意向投资方拟认购股权超过或等于融资方认可的增资后投资者持股比例,且融资金额达到融资方认可的,融资方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及其持股比例、增资价格; 2、入围的意向投资方拟认购股权未达到融资方认可的增资后投资者持股比例,或融资金额未达到融资方认可的,融资方将通过北交所征询入围的意向投资方是否按照确定的增资价格追加投资,被征询的入围意向投资方应在收到北交所书面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被征询的入围意向投资方决定追加投资后,拟认购股权累计超过或等于融资方认可的增资后投资者持股比例,且融资金额达到融资方认可后,融资方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及其持股比例、增资价格;3、河南省优质企业,特别是具有旅游特色的民营企业或上市公司优先。4、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入围的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 (1)提交的增资价格; (2)拟认购的股权比例; (3)内外部审批决策的效率和/或涉及审批程序的进展程度; (4)对投资条款的认可程度; (5)对融资方关于投资架构设置的认可程度; (6)对融资方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 (7)资本运营经验; (8)与融资方战略发展、经营理念、价值观的契合度等; (9)其他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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