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15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四川省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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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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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2016-11-09 |
拟公开募集资金总额 |
不超过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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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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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任丽娟
联系电话:15001012568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瑜
联系电话:010-66295664
部门负责人:祝婉奕
联系电话:010-66295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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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融资条件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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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书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融资方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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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15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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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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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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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募集资金总额 |
不超过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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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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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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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35名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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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原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不低于78.95%,本次增资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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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本次拟增资外部投资方的股份数不超过2000万股;
2、募集资金超出注册资本金额的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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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1.征集到合格的投资方,对应报价在3.79元/股~5.00元/股,且投资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2、投资方数量在1-35名(含)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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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2.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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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亿元,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中 3500万元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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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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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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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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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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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7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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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7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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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数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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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20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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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销售:玻璃微珠粉(原)料、玻璃微珠、反光材料、反光制品、光电材料、环保节能材料、服装服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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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中节能集团四川实业有限公司 |
51 |
成都领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23.4667 |
谢强 |
15.6093 |
其他股东 |
2.0721 |
丁德渝 |
2 |
江露 |
1.6693 |
王单丹 |
1.1333 |
国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
1.1133 |
张彤 |
1.0067 |
吴颖 |
0.596 |
邓永敏 |
0.3333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2013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3955.18 |
18743.35 |
5211.83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3779.56 |
-111.88 |
-115.29 |
2014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0639.22 |
24822.28 |
5816.94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7746.69 |
588.65 |
605.1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6587.64 |
26174.3 |
10413.34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2121.98 |
848.04 |
1031.85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2016-06-3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6660.14
|
25820.53
|
10839.61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5709.63 |
349.87 |
401.73 |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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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本次增资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资产评估,增资价格不得低于国资监管机构的评估备案结果。
2、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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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投资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
2、单个投资方拟认购投资总额不低于300万元,须以现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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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发布截止日前交纳8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公告价格投资。意向投资者在交纳保证金后至本公告截止日前应尽快开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账户,并配合券商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调查。
2、意向投资方需在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增资价款到融资方开具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投资方支付完毕全部增资价款后,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北交所收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融资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由该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1)意向投资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其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需参加择优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4)意向投资方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5)意向投资方存在受任何第三方委托向融资方增资的;(6)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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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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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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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原则上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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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择优方案 |
择优方式 |
竞争性谈判 综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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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1、当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意向增资股份数超过2000万股股份额度、拟投资金额合计超过1亿元额度或投资方人数超过35人的,启动择优程序。
则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融资方依照择优标准对意向投资方的相应文件进行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
2、综合评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 (1) 契合融资方战略发展及企业文化;(2)资金实力和产业运营能力,为融资方业务发展提供的资源支持;(3)与融资方保持长期业务合作的相关承诺及保障措施,(2)投标报价。
3、按照上述择优方式确定投资人,按照其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则首次达到2000万股所对应报价即为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按报价顺序逐一由有效认购人进行增资;排序最后一名的投资方如额度溢出2000万股,则可选择减少认购额度(在此情况下的最终可供投资人的认购额度不受最少投资总额300万元的限制),或放弃认购权。
4、若经综合评议后已确定的投资人的增资股份数合计不足2000万股,融资方将通过北交所向已确定的投资人征询是否按照择优方案确定的增资结果对剩余的股份追加投资。各已确定的投资人应在收到北交所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各已确定的投资人决定追加投资股份数合计超过剩余股份的,将由融资方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剩余股份额度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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