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
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37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江苏省 扬州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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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2017-01-04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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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中航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王思思
联系电话:13466782390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部门负责人:陈春雷
联系电话:010-66295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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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融资条件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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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书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融资方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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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37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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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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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总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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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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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3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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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1、本次增资,融资方原股东—宝胜集团有限公司拟对融资方同步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融资方注册资本拟由5000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其中:宝胜集团有限公司拟对融资方增资不少于2000万元,本次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向外部投资方募集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
2、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宝胜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65.96%,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2.6%,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1%,宝应县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0.44%;外部投资方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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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本次增资拟向外部投资方募集不超过3000万股股份,拟募集资金总额6840万元,应以货币资金方式缴付。
2、拟引入外部投资方不超过35家,合计增资股份额度不超过3000万股,且单个投资人增资股份额度不低于50万股。
3、融资方原股东—宝胜集团有限公司拟增资,增资价格将按照外部投资方的增资结果确定。
4、若外部投资方增资份额不足预期增资份额的,宝胜集团有限公司可补足差额。
5、募集资金超出注册资本金额的安排:募集资金超出注册资本金额的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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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外部投资方合计增资股份额度达到1200万股,则本项目可以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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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1)产生意向投资方且达到增资股份额度1200万股,信息发布终结。
(2)产生意向投资方但未达到增资股份额度1200万股,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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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融资方非晶合金干式变压器扩产建设项目、环境友好型输电等级真空断路器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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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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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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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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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0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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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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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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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数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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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3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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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箱式变电柜、高低压开关柜、母线槽、电缆桥架的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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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宝胜集团有限公司 |
91.92 |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5.2 |
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2 |
宝应县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
0.88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0379.71 |
20980.1 |
9399.61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3251.9 |
682.43 |
349.25 |
2014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7180.49 |
18130.13 |
9050.36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530.31 |
426.53 |
490.78 |
2013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4954.7 |
16395.13 |
8559.58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1253.34 |
855.68 |
814.83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2016-09-3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2933.45
|
23391.17
|
9542.29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8080.85 |
-90.84 |
142.67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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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本次增资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资产评估,增资价格不得低于国资监管机构的评估备案结果。
2、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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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2、意向投资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资金状况良好。
3、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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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各外部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发布截止日前分别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外部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2、意向投资方需在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增资价款到融资方指定账户。在投资方支付完毕全部增资价款后,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北交所收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1)意向投资方单方面撤回其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需参加择优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4)意向投资方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5)意向投资方存在受任何第三方委托向融资方增资的;(6)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4、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和股权回购要求。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融资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由该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最终投资者(新股东)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投资总额1.5‰的增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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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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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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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原则上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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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择优方案 |
择优方式 |
竞价 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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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1、外部意向投资方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且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如本项目外部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意向增资股份数合计超过3000万股,或外部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家数超过35家,则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外部投资方:
(1)本次增资采取“价格优先、认购股份数量优先”的原则确定外部投资方。融资方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外部意向投资方的有效申报价格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申报价格相同的按照其认购股份数量由多至少进行排序,统计各档价格对应的有效认购股份数。当有效认购股份数首次达到3000万股上限时,或外部意向投资方的家数首次达到35家时,所对应的每股申报价格即为本次增资的每股增资价格,并按上述排序逐一确定有效外部投资方。
(2)若有效外部投资方的认购股份数合计超过3000万股,则排序最后一名的有效外部投资方可选择减少认购额度(在此情况下该名有效外部投资方的认购额度仍受最少50万股的限制),或放弃认购权(在此情况下不视为扣除保证金的情形)。
2、若因排序最后一名的有效外部投资方放弃认购权,致使外部投资方增资股份数合计不足3000万股,融资方将通过北交所向已确定的外部投资方征询是否按照已确定的每股增资价格对剩余的股份追加投资。各已确定的投资方应在收到北交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各已确定的投资人决定追加投资股份数合计超过剩余股份的,将由融资方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剩余股份额度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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