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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时间:2017-01-12 10:33:29  来源:  作者:

北京市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北京市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62016BJ1000157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房屋建筑业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2016-12-29 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2017-03-01
拟募集资金总额 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60%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李薇佳 联系电话:010-66295665
部门负责人:孙鹏 联系电话:010-8314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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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融资条件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承诺书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62016BJ1000157
标的名称 北京市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西城区 融资方所属行业 房屋建筑业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拟募集资金总额 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60%
拟新增注册资本 600万元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1 个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增资后,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新进股东持股60%。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1、投资方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600万元。 2、投资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出资,支付期限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之内。 3、目前北京市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本次拟新增注册资本6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 4、增资后,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新进股东持股比例为60%。 5、新增股东的投资金额超出注册资本金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6、本次增资具体投资报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评估值。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满足本项目增资条件的一家投资方,对应持股比例为60%。增资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评估值。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信息发布终结;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1)产生意向投资方认购股权比例为60%且认购资金总额不低于600万元,,信息发布终结。 (2)意向投资方拟认购股权比例及投资金额未达到融资方认可,,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募集资金用途 为北京市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提供支撑,提高企业市场经营能力,扩大市场规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北京市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西里10号楼1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进国
成立日期 1984-06-19
注册资本 4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400万元(人民币)
股东个数 1
职工人数 34 人
经营范围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专业承包。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3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14.29 339.67 74.62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56.45 -185.68 -180.53
2014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18.53 296.23 22.3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641.85 -148.44 -152.32
2015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30.65 294.62 -163.97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39.67 -185.19 -186.26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2016-09-30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67.49 401.15 -233.66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348.91 -70.32 -69.68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北京市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需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须提供公告期发布日之前已经缴纳出资的证明或凭证。 3、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4、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将180万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帐时间为准)。 2、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 (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投资方时,未参与后续择优程序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 ;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 4、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在《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除已交纳的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5、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若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同意北交所自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方缴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已转为部分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180万元
交纳时间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原则上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条件处置。
五、择优方案
择优方式 竞争性谈判
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意向投资方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且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当产生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时,融资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 1、意向投资方提交的增资价格因素;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业绩、资质状况、盈利状况、资金实力及对外融资能力、公司治理等; 3、有助于协同、配合融资方开拓国内外市场; 4、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产业运营能力,能为融资方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人才、技术支持; 5、与融资方战略发展具备协同性、互补性,尤其在建筑、园林、市政、智能化、规划、交通等业务发展上能够与融资方形成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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