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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时间:2016-12-05 11:49:58  来源:  作者:

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62016BJ1000141
融资方所在地区 陕西省 西安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其他制造业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2016-11-15 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2017-01-11
拟募集资金总额 不低于8400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66.67%
专业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郭爽 联系电话:01063162966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刘达 联系电话:010-66295655
部门负责人:陈春雷 联系电话:010-6629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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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融资条件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承诺书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项目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62016BJ1000141
融资方所在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市辖区 融资方所属行业 其他制造业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拟募集资金总额 不低于8400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66.67%
拟新增注册资本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1 个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持有股权比例为33.33%,新增股东持有股权比例为66.67%。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1.本次增资项目计划征集一家意向投资方,增资完成后,新增股东的持股比例占募资完成后总股本的66.67%。 2.本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8400万元。募集资金对象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具有行业资源和优势的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内资企业法人。 3.融资方目前注册资本为6900万元,现融资方股东将对公司进行减资,将注册资本减资至4200万元,投资方以不低于8400万元增资额将持有物华公司66.67%股权比例。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交易达成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开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8400万元; 2.公开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为66.67%; 3.新增股东人数为1家; 4.满足上述条件,且具备投资方资格条件中对投资方的要求。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1)符合交易达成条件的,信息发布终结。 (2)未产生符合交易达成交易条件的,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增资拟对物华公司现有产品结构、工艺路线进行优化和调整,对现有生产条件进行改造、提升,补充流动资金。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勤路东段11号
法定代表人 刘天新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69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6900万元(人民币)
股东个数 12
职工人数 66 人
经营范围 -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49.43
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49.43
自然人 1.14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4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7889.46 22183.45 5706.01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3588.29 -1025.38 -806.46
2015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7706.85 23477.78 4229.07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2335.4 -1481.45 -1476.94
2013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6002 19489.63 6512.47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2069.56 -490.68 -478.6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2016-09-30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2570.73 18801.55 3769.19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720.22 -460.21 -459.88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1、融资方目前注册资本为6900万元,现融资方股东将对公司进行减资,将注册资本减资至4200万元,投资方以不低于8400万元增资额将持有物华公司66.67%股权比例。 2、其他内容详见《增资方案》、《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内资企业法人。 2、意向投资方须为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行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意向投资方须诚信合法经营、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投资方应资金来源合法,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5、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在收到北交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252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公告价格投资。 2、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3、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②如果投资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投资方应在《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③如投资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投资方应按照分期付款价款支付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分期支付要求: 如果投资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则支付方式如下:1)投资方须在《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增资价款的3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的账户,融资方收到首笔增资价款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其余70%价款支付方式:①2017年5月31日前,投资方向融资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二笔增资价款,金额为增资价款的35%。②2017年9月29日前,投资方向融资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三笔增资价款,金额为增资价款的35%;③投资方对首付款外其余未付增资价款提供合法有效担保,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融资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④在成为投资方后,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款(一次性付款情况)或首期30%增资款(分期付款情况)一次性划转到融资方指定账户;⑤承诺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⑥融资方现有担保、贷款余额1.3亿元,由原法人股东提供担保、贷款,投资方同意在过渡期内(增资协议签署生效到工商变更之前)对原股东就现有担保、贷款事项提供反担保、贷款责任,同意在工商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银行负债承担担保、贷款责任。⑦投资方应同意由融资方以1360万元承接原股东特能集团“磷酸铁锂”项目,并签署相关购买协议。⑧融资方现有股东及上级单位欠款(含“磷酸铁锂”项目欠款)在本次增资完成后,投资方应同意融资方在2017年到2019年平均3年还清1500万元;2020年到2022年,3年平均还清剩余欠款约4500万元(具体以对账金额为准),还款日期均为每年的12月31日前;⑧融资方现有自然人股东如有退出,由新进股东负责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融资方的估值价格,同股同价予以收购。具体收购方式可与自然人股东另行协商确定。⑨投资方已知悉并全面接受融资方的职工安置方案。⑩关于融资方“金太阳”项目形成的帐外资产,投资方应同意由融资方承接该项目的债权债务并取得该项目的所有权益。4、在择优选定投资方后,须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对择优结果确认后方可进行。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引进战略投资者方案、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2520万元
交纳时间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原则上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处置。
五、择优方案
择优方式 竞争性谈判
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1、入围的意向投资方拟认购股权超过或等于融资方认可的增资后投资者持股比例,且融资金额达到融资方认可的,融资方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及其持股比例、增资价格; 2、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入围的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1)意向投资方提交的增资价格;(2)意向投资方能为融资方提供的战略支持:①与融资方主营业务是否能够优势互补与协同;②是否认同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企业文化;③是否能够提供行业资源的支持;④社会形象良好,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的企业优先。⑤能为融资方提供业务支持和增值服务的企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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