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54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江西省 南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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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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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2017-02-27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123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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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郭爽
联系电话:01063162966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张晶
联系电话:010-66295732
部门负责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66295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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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融资条件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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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书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融资方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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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54 |
标的名称 |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江西省南昌市市辖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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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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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123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31.34%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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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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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68.66%,新增投资方持股比例为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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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本次增资拟引进1家外部投资方,增资金额不低于12300万元,同时原股东北京恒天汽车有限公司以同等价格同步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不低于1119.3万元。
2.本次增资,具体投资价格不得低于经融资方上级单位评估备案后的价格。
3.公司治理安排:增资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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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产生的投资方须符合本项目投资方资格条件并接受增资条件,且披露期截止,征集一家投资方,募集资金总额须不低于12300万元,对应持股比例为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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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信息发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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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扩股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百路佳客车现有产业扩能、新能源项目开发及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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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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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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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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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196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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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2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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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2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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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数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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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42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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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客车及零配件的生产、批发、零售;货车、农用车的销售;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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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北京恒天汽车有限公司 |
59.25 |
恒天动力有限公司 |
13.93 |
厦门德兴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2.19 |
南昌德兴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10.06 |
江西福顺投资有限公司 |
4.57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73679.46 |
53991.16 |
19688.3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35911.33 |
-9252.78 |
660.53 |
2014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47666.94 |
28639.17 |
19027.77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7124.45 |
-2880.92 |
436.45 |
2013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8666.12 |
20074.79 |
18591.33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5156.12 |
-868.68 |
511.53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2016-11-3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59355.52
|
39661.67
|
19693.85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6287.48 |
-10451.57 |
5.55 |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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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股东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截至2016年7月31日,百路佳公司9项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共计7234.57平方米。账面原值3,331,939.65元;账面价值2,210,446.03元。
2、截至2016年7月31日,百路佳公司房屋、土地使用权及部分股东股权均已质押。
3、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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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投资方应具备良好的资金状况,其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投资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投资方应具有道路运输相关经验(需提供公司章程或其他证明文件)。
5、本次股权融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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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16时前,将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公告的融资额进行投资。
2、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投资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择优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在择优选定投资方后,须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对择优结果确认后方可进行。
4、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①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②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③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④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5、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投资款一次性汇入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②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③接受增资方案的全部内容(《增资方案》置北交所备查);④能为融资方提供行业的管理经验和战略支持;⑤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扩股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签署《保密承诺书》(北交所备查)后,可以查阅融资方置放于北交所的相关文件。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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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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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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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原则上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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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择优方案 |
择优方式 |
综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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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披露期截止,如果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采用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融资方依照如下标准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评定:
(1)具有大型国有企业背景或良好社会形象及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优先。(2)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有较强的相关行业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本运作经验的企业优先。(3)有利于形成产业协同效应的上下游产业资本的企业优先。(4)具有丰富的产业资源,具备专业运营管理能力,能够为融资方产业发展带来新的经营业务、新的市场,能为融资方产业链延伸提供资金支持和增值服务的企业优先。(5)与融资方保持长期业务合作的相关承诺及保障措施的企业优先。(6)熟悉和理解融资方的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的企业优先。(7)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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