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控京闽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
北京北控京闽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05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2017-01-19
|
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2017-03-21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2444.44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高于55%
|
专业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北京中兴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雷春梅
联系电话:010-68528518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徐术
联系电话:010-66295555
部门负责人:李响
联系电话:010-66295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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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融资条件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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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书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融资方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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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05 |
标的名称 |
北京北控京闽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怀柔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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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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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2444.44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高于55%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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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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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新进投资方持股比例不高于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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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本次增资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444.44万元,应以货币资金方式缴付。
2、本次增资拟引入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各1家。其中:拟向战略投资人募集资金不低于1777.77万元,对应持股比例为40%;拟向财务投资人募集资金不低于666.67万元,对应持股比例为15%。
3、募集资金超出注册资本金额的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4、本次增资完成后,全体股东须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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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产生的投资方须符合本项目投资方条件并接受增资条件,且披露期止产生两家及以上投资人则本次增资交易达成;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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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1)产生意向投资方认购股权比例为55%且认购资金总额不低于2444.44万元,信息发布终结。,信息发布终结。
(2)若意向投资方拟认购股权比例及投资金额未达到融资方认可,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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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的合作开发,引进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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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北京北控京闽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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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2层2110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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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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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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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2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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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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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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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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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北京北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2013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082.51 |
98.51 |
1984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16 |
-16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572.22 |
5.39 |
1566.84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188.54 |
-188.54 |
2014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758.82 |
3.45 |
1755.37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228.63 |
-228.63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2016-12-3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432.82
|
1.53
|
1431.29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135.9 |
-135.54 |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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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北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北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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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营业执照为准),资金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
2、本次增资拟引入两家投资人,一家为战略投资人,一家为财务投资人。
3、战略投资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由于项目开发的特殊性,意向投资方应为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为准)
2)、意向投资方须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准);
3)、意向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意向投资方2015会计年度期末总资产不少于250亿元人民币, 2015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5亿元人民币(提供2015年度审计报告);
4、以上两类投资人不接受联合受让
5、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本项目的投资申请时应在投资意向描述中注明投资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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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将认投比例相对应的投资金额的30%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帐时间为准)。
2、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投资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投资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需参加择优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本公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5、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在《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已交纳的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2)同意融资方增资扩股后的新的公司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3)若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同意北交所自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方缴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已转为部分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4)财务投资人应承诺须具有为融资方提供3-5年期不低于38亿资金支持,融资成本具有市场优势且不高于5.5%(提交申请时应提供项目融资方案及银行正式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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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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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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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投资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投资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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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择优方案 |
择优方式 |
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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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经融资方确认具备增资资格且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当产生2家以上(不含2家)合格意向投资方时,采取竞争性谈判确定最终投资方,竞争性谈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
战略投资人:(1)为融资方经营发展带来行业内资源;(2)资金实力和产业运营能力,为融资方业务发展提供资源支持;(3)与融资方保持长期业务合作,未来可与融资方形成业务合作或协同;(4)具有较强的科技园区开发及招商运营经验(在国内成功开发及运营的科技园区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的投资方优先)。
财务投资人:(1)意向投资方对于融资方未来发展的贡献度; (2)资金成本的相关承诺及保障(3-5年期不低于38亿资金支持,融资成本具有市场优势且不高于5.5%的投资方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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