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匠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
北京匠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101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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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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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2018-01-02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合计不低于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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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合计不超过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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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郭梦思
联系电话:83143064
部门负责人:陈小峰
联系电话:8314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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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融资方基本情况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择优方案 |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
一、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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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融资方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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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101 |
标的名称 |
北京匠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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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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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总额 |
合计不低于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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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合计不超过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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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注册资本 |
300 - 2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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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3 - 1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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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后北汽新能源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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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新进单个投资方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认定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定义为准)增加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
2、本次增资每单位注册资本对应增资金额不低于1.5元,且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3、融资方原股东拟参与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增资价格一致。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4、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期间的过渡期损益,由增资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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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全体合格意向投资者意向认购新增注册资金合计不低于300万元,不超过2,420万元;(2)每单位注册资本对应增资价格不低于1.5元,且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3)公开征集投资方数量不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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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未满足融资方其他条件,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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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募集资金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研发支出、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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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北京匠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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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30号楼9层B10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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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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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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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2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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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2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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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数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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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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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产品设计;工业设计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池、化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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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新乡电池研究院有限公司 |
50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5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2016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064.91 |
47.9 |
2017.01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00 |
22.68 |
17.01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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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205.28
|
292.04
|
1913.24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51 |
-103.43 |
-103.77 |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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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本次增资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资产评估,增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2、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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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
(2)意向投资方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以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为准);
(3)意向投资方及上层股东中均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性基金等情形;
(4)意向投资方不得为联合投资体;
(5)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6)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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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应保持一致。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3、各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参与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递交投资申请且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交纳保证金后,融资方对其投资资格进行确认。
4、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新进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1)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应参加择优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5、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时需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及相关文件(如需),并于《增资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除已交纳的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至融资方指定账户,增资价格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2)配合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3)若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同意北交所自出具增资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协议》后已转为部分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4)未经融资方事先书面同意,投资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将本次增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就本次增资所形成的股权互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或存在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下“一致行动人”的情形;(5)意向投资方及上层股东中均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性基金等情形;(6)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7)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
6、本次增资最终投资方及其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须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进行确认。
7、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和股权回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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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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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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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原则上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转为增资款。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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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择优方案 |
择优方式 |
综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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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即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发布期满,融资方将采用综合评议的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确定最终投资方:
1、拟投资总额和每单位注册资本对应增资价格。
2、财务状况、支付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经验。
3、能为融资方提供的低成本融资渠道支持。
4、能为融资方未来发展提供的战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资本运营、财务管控、战略提升等。
5、认同融资方的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
6、从事电池相关产业上、下游业务、科研院所、高校等并具有丰富电池行业产业资源或拥有丰富的电池项目投资运作经验(提供项目案例或其他证明材料),能为融资方产业链延伸提供增值服务的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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