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隆中策置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
成都隆中策置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91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四川省 成都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2017-10-27
|
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2017-12-22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4103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51%
|
专业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郭经理
联系电话:18511889465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联系电话:010-66295673
部门负责人:陈列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
分享到:
新浪微博
微信
邮件
收藏夹
复制网址
打印
更多
项目基本情况 |
融资方基本情况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择优方案 |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
一、承诺书 |
|
|
|
|
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融资方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
|
二、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G62017BJ1000091 |
标的名称 |
成都隆中策置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4103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51%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1041万元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个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北京兴茂置业有限公司持股49%,新增投资方持股51%。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本次增资拟引进1家外部投资方,增资金额不低于4103万元,增资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溢价部分(如有)计入资本公积。
2、增资后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则增资达成。
增资终止的条件:
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或最终投资方与融资方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或未取得融资方股东批准同意的。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未满足融资方其他条件,则:
信息发布终结。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是用于项目运营。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成都隆中策置业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住所 |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77号1栋4楼1号
|
法定代表人 |
盖剑高
|
成立日期 |
2017-04-17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股东个数 |
1
|
职工人数 |
43 人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房地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北京兴茂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2017-09-3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498642.02
|
498136.14
|
505.88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494.12 |
-494.12 |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截止2017年7月31日,北京兴茂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首开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已向融资方提供借款共计497,566.33万元(其中北京兴茂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金为237,466.33万元,成都首开恒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金为260,100.00万元,借款利率为10%),用于缴纳公司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2、增资扩股完成后,融资方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分别享有项目收益,承担经营风险。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
2、意向投资方或其母公司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及资金状况。
3、意向投资方或其母公司具备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须提供资质证明),近3个会计年度房地产新开工面积(包含合作项目、其关联方项目、其关联方合作项目)累计不低于700万平方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面积为准)。
4、意向投资方或其母公司具备投资房地产项目的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将拟投资总额30%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公告的融资额进行投资。
2、在协议或择优选定投资方后,须经融资方股东对投资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程序。
3、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②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③接受增资方案的全部内容及融资方与北京兴茂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首开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已签订的借款协议(《增资方案》及借款协议置北交所备查),并同意后续融资方经各方股东协商一致后,可对投资方支付借款的利率及偿还约定进行调整;④熟悉房地产行业的设计、工程、营销等经营管理,能为融资方提供行业的管理经验和战略支持;⑤截止2017年7月31日,北京兴茂置业有限公司出借款项本金为237,466.33万元,成都首开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出借款项本金为260,100.00万元,借款利率为10%。意向投资方同意在《增资协议》签订后按所持公司股权比例向融资方提供借款,借款金额计算如下:以北京兴茂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首开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出借款项本息(其中出借款项的利息应计算至投资方支付股东借款之日止)为基数,按意向投资方取得公司股权比例(即51%)向公司承担股东借款义务,并于《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增资价款的同时将上述款项支付至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⑥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扩股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交易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⑦融资方已经通过的开发运营计划,未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决定,不进行任何调整;⑧对于本项目成交前融资方已通过的信贷融资及后续因此可能发生的信贷融资,投资方应予以认可,并同意配合完成相关增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股权质押、股东担保等;⑨同意对于投资方出借给融资方的款项,融资方及融资方上级单位不以任何方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⑩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签署《保密承诺书》(北交所备查)后,可以查阅融资方置放于北交所的相关文件。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30%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原则上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处置。
2、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①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②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③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④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
五、择优方案 |
择优方式 |
综合评议
|
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披露期截止,如果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则采用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融资方及其股东依照如下标准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评定:①以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且具有大型国有企业背景及良好社会形象及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优先。②意向投资方对增资后公司的组织机构治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中的席位、管理人员派出计划及对公司治理方面的安排等。③意向投资方对增资后公司财务管理、操盘管理相关安排。④意向投资方或其母公司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及资金实力的企业优先。⑤意向投资方或其母公司具备在融资方所在地房地产项目开发经验,且意向投资方或其母公司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存在房地产项目合作经验的优先。⑥意向投资方或其母公司的物业管理面积。⑦熟悉和理解融资方的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的企业优先。⑧意向投资方向融资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成本。⑨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总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