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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时间:2017-10-25 10:00:31  来源:  作者:

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标的名称 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62017BJ1000089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其他服务业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2017-10-25 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2017-12-20
拟募集资金总额 择优确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不超过40%
专业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郭爽 联系电话:15801019525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郑华 联系电话:010-66295731
部门负责人:刘然 联系电话:010-6629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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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融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择优方案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承诺书        
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62017BJ1000089
标的名称 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石景山区 融资方所属行业 其他服务业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拟募集资金总额 择优确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不超过40%
拟新增注册资本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由1家投资方或由2至4家投资方组成的联合体。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60%,新增投资方持股比例不高于40%。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1、本次增资拟募集资金总额所对应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0%。其中:(1)通过北交所挂牌公开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不超过30%;(2)计划由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将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对融资方进行增资,该增资行为与本项目增资同时进行,对应持股比例为10%,该子企业对融资方的增资价格依据本项目形成的市场价格确定,与外部投资方同股同价,具体投资单位以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为准。 2、意向投资方应由1家投资方或由2至4家投资方以联合投资体形式投资,对应持股比例不超过30%。 3、本次增资所募集的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4、本次增资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增资达成的条件: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未满足融资方其他条件,则:
信息发布终结。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增资扩股所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到文化设施、文化旅游、文化娱乐等业务板块、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偿还贷款等,将有效的推动各业务板块的快速发展。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 肖波
成立日期 1995-02-22
注册资本 2476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2476万元(人民币)
股东个数 5
职工人数 114 人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技术培训;技术检测;计算机系统集成;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电脑动画设计;图文设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影视策划;项目投资;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运动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室内手工制作娱乐服务;社区文化活动服务;从事文化经纪业务;经济贸易咨询;文艺创作;会议服务;市场调查;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专业承包;物业管理;电影发行;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演出经纪;文艺表演;从事拍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演出经纪、文艺表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发行、从事拍卖业务、电影放映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57.5929
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30.2908
刘观伟 9.6931
孙广龙 1.6155
宋其满 0.8077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6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4250.74 36069.31 8181.43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30075.59 3949.53 3387.57
2015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1754.32 16960.46 4793.86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2055.11 899.76 841.04
2014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9576.53 6113.7 3462.82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2991.98 540.75 527.48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2017-09-30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58748.12 46558.96 12189.16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3184 3837.09 4007.73
增资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1、转让公告中披露的近三年度及2017年9月份的财务数据均出自于近三年度审计报告及9月份财务报表的公司合并数值。 2、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将对融资方出资750万元作减资处理,并于挂牌公示期内完成减资,减资后融资方注册资本金为1726万元,股东结构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2.6188%,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17.3812%。本次增资引入外部投资方在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完成减资后以1726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进行增资。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具备良好的资金状况,无不良经营记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由1家投资方或由2至4家投资方以联合投资体形式投资; 3. 意向投资方应具备一定资本运作能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能为融资方资本运作做出积极贡献。意向投资方或其管理人截止2016年12月份总资产或管理的基金不少于人民币200亿(若为联合投资体,则联合投资体中应至少有一家投资方满足本条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本次增资不接受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其拟投资资金总额的5%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意向投资方之间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合计为拟投资资金总额的5%),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本次增资须为货币出资。 3、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除已交纳保证金外的全部增资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账户。(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3)意向投资方应充分尊重、支持融资方的公司治理安排,并且积极配合协同融资方的投资安排;(4)接受增资方案的全部内容(《增资扩股方案》已交由北交所备查);(5)同意在北交所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为的增资款划转到融资方指定账户;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5、本次增资须经融资方股东会对投资方及其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进行确认。

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5%
交纳时间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①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②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征集到2家及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联合投资体视为一家),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③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④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投资方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投资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择优方案
择优方式 竞争性谈判
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1.公告期满,征集到2家及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联合投资体视为一家),融资方将通过竞争性谈判对投资方进行择优,最终由融资方股东会根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投资方。 2.竞争性谈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 (1)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有较强的相关行业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本运作经验。
(2)具有丰富的产业资源,具备专业运营管理能力,能够为融资方产业发展带来新的经营业务、新的市场,能为融资方产业链延伸提供资金支持和增值服务。(3)与融资方保持长期业务合作的相关承诺及保障措施。(4)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的理解程度。(5)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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