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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长汀)催化剂有限公司25%股权

时间:2017-10-13 11:42:42  来源:  作者:

中油(长汀)催化剂有限公司25%股权

项目名称 中油(长汀)催化剂有限公司25%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644
转让底价 3680.29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09-29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7-11-01
所在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北京中大英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贾先生     联系电话:18911522338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部门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中油(长汀)催化剂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福建省龙岩市(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王世宏 成立日期 2015-03-10
注册资本(万元) 666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1332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213295864226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炼油化工催化剂及中间体(不含国家限制、禁止类品种);炼油化工催化剂及中间体进出口;炼油化工催化剂技术咨询及转让;炼油化工催化剂原料、设备及电气仪表进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51%
海峡能源有限公司 25%
龙岩高岭土有限公司 24%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33.37 33.37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3523.71 150.59 13373.12
审计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8月31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8.47 28.47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3245.99 671.6 42574.39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未考虑流动性折价因素。 2、本次评估对象为企业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权比例的乘积,本次评估未考虑可能存在的控制权溢价或缺乏控制权的折价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3、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66600万元,转让方海峡能源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6650万元,实缴资本3330万元,所认缴出资尚未缴足。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海峡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干诺道西118号39楼)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汪世宏 成立日期 2013-03-20
注册资本(万元) 30000.00万元(港币) 实收资本(万元) 30000.00万元(港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6114389900003170 经营规模 中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2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0010433L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批准日期 2017-07-05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海峡能源有限公司转让中油(长汀)催化剂有限公司股权的复函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中油(长汀)催化剂有限公司25%股权
转让底价 3680.29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104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2)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文件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遗漏、误导情形影响本转让项目和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情形的;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1)在信息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意向受让方在成功受让股权并完成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应根据新一届股东大会决议要求一次性履行13320万元与股权相应的出资义务。(5)若意向受让方为境内企业,依据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所需的发改委、商务部备案或者核准等审批手续,并需要在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合称为“境外投资手续”)。 6、意向受让方须提供在挂牌期间内单一银行同一时点的不低于17000.29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7、本次转让股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104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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