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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8%股权

时间:2017-10-13 11:42:39  来源:  作者:

北京首都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8%股权

项目名称 北京首都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8%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647
转让底价 0.0001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09-29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7-11-01
所在地区 北京市 所属行业 零售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先生     联系电话:010-68201839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部门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北京首都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凯奇大厦3层306)
法定代表人 李健 成立日期 1995-05-11
注册资本(万元) 25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25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零售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101428380M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销售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化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生物制品(药品除外)、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通讯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化工轻工材料、针纺织品、木材、劳保用品、装饰材料、矿产品;销售本公司开发的产品(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承办展览会展销会;经营北京科技协作中心及直属企业研制开发的技术和生产的科技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北京科技协作中心及直属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的技术、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经营北京科技协作中心及直属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协作;服装加工;仓储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北京首科集团公司 49.6%
其他股东 22.8%
天津中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8%
程岩 8.4%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6%
北京协和医药科技开发总公司 1.6%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6%
北京北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1.6%
鑫益达科技有限公司 1.6%
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 0.8%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0.2 -126.84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882.86 1474.4 1408.46
审计机构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8月31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17.92 -0.1 -0.1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882.56 1474.2 1408.36
其他披露的内容 1、由于历史原因,被评估单位自2004年起未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无业务,无管理人员。现企业主要事务均由大股东代管。 2、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以下事项:(1)被评估单位投资的四家子公司股权未入账,被评估单位未取得并提供其经营管理及财务报表基本资料。在资产清查中发现首都科技公司对上海首科经贸有限公司、北京首科中新应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桂林首科天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科中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家单位的投资未入账。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并未出资上述四家企业。对上述四家长期股权投资,本次评估为零。(2)被评估单位投资的四家子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被评估单位未取得并提供任何经营管理及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被评估单位账面长期股权投资中北京勤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四川省什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镇江科海特种金属轧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通惠川水族科技开发公司四家单位已经吊销或者失去联系或者经工商信息查询企业股东并不包含北京首都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被评估单位已经出具专项说明。审计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评估经工商信息查询核实后,确认其评估值为零。(3)被评估单位未取得并提供其投资的两家子公司——北京中技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科文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本次评估根据企业提供的2014年至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判定上述两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小,经营业绩为亏损。本次评估以2016年度财务报表净资产数乘以被评估单位的持股比例确定其评估值。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 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环山村)
经济类型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法定代表人 戴圣龙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万元) 36919.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研究和试验发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12100000400003358H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51%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1%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MA005UCQ5P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17-09-14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中国航发航材院转让所持北京首都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北京首都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8%股权
转让底价 0.0001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5万元的竞价保证金,并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若报价不足5万元人民币,则多余的竞价保证金予以退还)。(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5万元的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若成交价低于5万元人民币,则多余的竞价保证金予以退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2)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3、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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