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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山东)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5%股权

时间:2017-09-28 14:15:25  来源:  作者:

新华(山东)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5%股权

项目名称 新华(山东)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5%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633
转让底价 0.0001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09-28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7-10-31
所在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联系人:李伯飞     联系电话:15811044545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陈云飞     联系电话:010-66295614
部门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新华(山东)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61号(景丽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满韵 成立日期 2011-06-20
注册资本(万元) 2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20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000576646488J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为房地产企业产(股)权、债权、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财产权(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交易提供鉴证、组织、代理等服务;房地产行业信息服务;受托资产登记和管理;企业并购、重组及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5%
北京新华金融信息交易所有限公司 25%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 1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498.25 -498.25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22.86 1609.46 -1286.6
审计机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
2017年8月31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9.42 -101.5 -101.5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615.73 739.87 -124.13
其他披露的内容 一、标的企业不存在股权代持、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二、截止报告日,标的企业因下述事项发生三起诉讼案件: (1)本公司诉济宁玉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济宁玉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的诉讼请求:①判令济宁玉翰公司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015年2月24日至起诉日2015年3月10日为164164.38元);②判令济宁玉翰公司承担我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6万元;③判令上海玉翰公司、万邦公司、郑一南、李鸾晓、郑可玉、邵为军对济宁玉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判令我公司就上述全部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对济宁玉翰公司所抵押房地产、上海玉翰公司和郑一南所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⑤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623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二审判决本公司胜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终字第374号),相关判决结果正在执行。 (2)周洁诉本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周洁的诉讼请求:①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赔偿其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其利息;②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按照11%的年化预期基础收益率赔偿其收益损失;③要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该案已于2016年10月8日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法院尚未下达判决。 (3 )高一平诉本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高一平的诉讼请求:①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赔偿其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其利息;②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按照11%的年化预期基础收益率赔偿其收益损失;③要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该案已于2017年3月9日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法院尚未下达判决。 三、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北京新华金融信息交易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 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1113室)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吴满宇 成立日期 2010-03-17
注册资本(万元) 2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6553122323W 经营规模 中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2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新华通讯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新华通讯社
批准日期 2017-07-18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新发函总经字【2017】36号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新华(山东)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5%股权
转让底价 0.0001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一家非股东的意向受让方,或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交纳5万元竞价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2)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接受标的企业目前现状及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受让标的企业股权,期后不得以不了解该项目或转让方未尽实披露为由取消此次交易或不作为,并放弃一切追责和索赔权利;;(2)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终结。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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