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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2.45%股权

时间:2017-08-03 10:16:05  来源:  作者: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2.45%股权

项目名称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2.45%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460
转让底价 63270.00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07-27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7-09-06
所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北京中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泽华     联系电话:18515366170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刘然     联系电话:010-66295671
部门负责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66295675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西街23号日信华宸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 甄学军 成立日期 2003-03-20
注册资本(万元) 572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572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100114111403U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6.5%
中国大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2.4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0.2%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0.5%
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0.175%
巴彦淖尔市国有资金资产监督管理局 0.175%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9389.81 5701.03 3686.7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43496.01 20482.66 123013.35
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6月30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本项目标的企业属于信托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行为需经审批机关批准。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事先咨询,以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受让资格。 2.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企业国有产权动态报价须知、动态报价承诺函等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大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 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B-212室(园区))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刘传东 成立日期 2005-09-15
注册资本(万元) 200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200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67802114308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32.4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32.4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710931109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批准日期 2017-07-23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大唐资本控股转让华宸信托32.45%股权方案的批复》(大唐集团资[2017]723号)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2.45%股权
转让底价 6327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50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动态报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③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3、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递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与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中公示的文本内容一致的《产权交易合同》(合同份数依据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第15.4条确定)。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①意向受让方同意北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②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③意向受让方同意即便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企业的持股股东;④若因受让方过错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审批机关对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审批结果,转让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可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如转让方决定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用于支付北交所及相关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后,剩余款项在扣除不低于本项目挂牌保证金的金额作为转让方补偿金后无息退回给受让方。⑤除非转让方存在过错,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通过有关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在任一以下两个时间点届至后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1)审批机关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2)2018年12月31日。如转让方决定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先用于支付北交所及相关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在扣除不低于本项目挂牌保证金和另行处置转让标的发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款差价及再次转让相关费用)两者中较高者作为转让方补偿金后无息退回给受让方。 5、本项目公告期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产权交易合同》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5000 万元
交纳时间 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终结。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32个工作日 (2)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附件:附件二、产权交易合同.doc
附件:动态报价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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