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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2800万股股份(2.1597%股权)

时间:2017-08-03 10:16:02  来源:  作者: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2800万股股份(2.1597%股权)

项目名称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2800万股股份(2.1597%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467
转让底价 29709.52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08-01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7-08-28
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所属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18500059188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郑华     联系电话:010-66295731
部门负责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66295675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曙光路122号世贸大厦六、七楼)
法定代表人 李鹏 成立日期 2001-12-28
注册资本(万元) 592676.0754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592676.0754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000734521665X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开展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业务及其他业务。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9.92071%
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25984%
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69962%
正大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2.64053%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1597%
中信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34981%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0.80989%
浙江承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0.64135%
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0.53992%
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0.53992%
其他股东 0.4387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75378.12 196331.82 147164.65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627577.98 10519970.83 1107607.15
审计机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4月30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01099.23 73457.27 54887.05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2562065.66 11240699.06 1321366.6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根据华融租赁2016年度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调整的批复》(浙银监复2016]471号),华融租赁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926,760,754.00 元。该增资经济行为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报告文号为“中同华评报字(2016)第461号”、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华融租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012,591.52万元,增值2,668.16万元,PB 为1.00,每股净资产为2.0252元/股。上述增资事项已于2017年1月6日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第00011号)。增资后中船重工财务公司对华融租赁的持股比例由2.56%变更为2.1597%。 2、华融租赁于2017年3月15日召开“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华融租赁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6年度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合计人民币336,762,528.30元。本次评估将该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股息合计金额作为被评估单位2016年度股利分配金额处理,本报告评估结果中未包含该股利分配金额。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 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中船重工科技研发大厦三层)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黄瞿记 成立日期 2002-01-08
注册资本(万元) 5719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5719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733448443N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2.1597%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1597%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71092446X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批准日期 2017-04-06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同意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2800万股股份(2.1597%股权)
转让底价 29709.52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需交纳8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价文件;或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竞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或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4)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5)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7)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8)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档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并同意全部交易价款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规则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承诺自身已符合作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受让方所应当符合的全部条件,包括不限于总资产、净资产和收入等方面的要求,具有合法存续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及支付能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符合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对获得标的企业股东资格及标的企业所在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求。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若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受让方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3)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 (4)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全部完成股份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同意将已交纳的保证金在被扣除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支付的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5)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6)承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券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8000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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