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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0.8323万股股份(0.0667%股权)

时间:2017-06-02 14:40:25  来源:  作者: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0.8323万股股份(0.0667%股权)

项目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0.8323万股股份(0.0667%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318
转让底价 943.551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05-27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7-06-26
所在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所属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中国化工资产公司
联系人:董先生     联系电话:010-82677678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部门负责人:陈春雷     联系电话:010-66295661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成立日期 2009-12-22
注册资本(万元) 436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4360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695223154R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基金销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5%
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0%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7.9677%
大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1878%
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 5.02%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249%
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 3.7373%
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2.8635%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83%
大庆市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17%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54606 149398.9 117918.5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1261750.8 19988518.1 1273232.7
审计机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2016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361134.57 181128.87 135900.35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2768631.33 21350373.84 1418257.49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本项目于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2月1日两次披露转让信息。经转让方申请,继续披露本项目转让信息。 2、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化工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 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5层)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李志国 成立日期 1992-12-16
注册资本(万元) 6843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169032X2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0.0667%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0.0667%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710932515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日期 2016-07-04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转让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0.8323万股股份(0.0667%股权)
转让底价 943.551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三个工作日内,需交纳15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则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产权交易,上述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转让价款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则上述保证金相应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最终竞价成功的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转让价款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网络竞价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价文件;或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竞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或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文件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遗漏、误导情形影响本转让项目和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情形的;(5)意向受让方未在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没有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7)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并同意全部转让价款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若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受让方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3)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4)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全部完成股份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同意将已交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在被扣除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支付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5)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承诺自身已符合作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受让方所应当符合的全部条件,包括不限于具有合法存续(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及支付能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并符合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对获得标的企业股东资格及标的企业所在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求。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6、本次转让股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2、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50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6个周期。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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