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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12.7399%股权

时间:2017-03-17 10:23:40  来源:  作者: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12.7399%股权

项目名称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12.7399%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106
转让底价 33000.00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03-13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7-04-10
所在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所属行业 资本市场服务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爽     联系电话:010-63162966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部门负责人:陈春雷     联系电话:010-66295661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市辖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继之 成立日期 2011-11-15
注册资本(万元) 11774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资本市场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58562757-X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为各类债权、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理财产品、资产权益、金融衍生产品、离岸金融产品、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等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登记、托管、挂牌、鉴(见)证、转让、过户、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提供融资、并购、资本运作等服务;组织开展金融产品创新与交易活动;提供与前述业务相关的查询、信息服务、培训、咨询、评级、财务顾问服务;融资理财、委托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提供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其它相关业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39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616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4933%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8.4933%
深圳市新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0686%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644%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7.644%
深圳尚国金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5.5206%
深圳前海华邦盛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9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4.6713%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563.55 187.06 323.86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95718.41 10478.07 185240.34
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1月31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502.14 25.91 25.86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09419.87 17521.83 191898.04
其他披露的内容 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成立日期 1995-10-25
注册资本(万元) 1211690.84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资本市场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12.7399%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2.7399%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0000010168558XU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17-03-02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中信有限【2017】31号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12.7399%股权
转让底价 330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66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应在交纳保证金截止日次日内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2)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应在报价现场确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原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报价现场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应在报价现场确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原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报价现场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接受转让方置于北交所备查的《产权交易合同》的全部内容。 5、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股权,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6600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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