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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环制水有限公司100%股权

时间:2016-10-19 10:00:31  来源:  作者:
标的名称 咸阳中环制水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 G316BJ1007434
挂牌价格 23284.84万元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16-10-19  挂牌期满日期 2016-11-15 
标的所在地区 中国-陕西省-咸阳市  标的所属行业 市政公用工业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咸阳中环制水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陕西省-咸阳市(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北郊南上召村内) 
法定代表人 胡文捷 
成立时间 2005-07-21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18934
经济类型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市政公用工业 
组织机构代码 999999999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城镇自来水生产、供应、销售,水处理的科研、开发、利用及其他水处理相关的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37 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015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8361.91  19427.91  18934 
审计机构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6-09-30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30570.48  11636.48  18934 
内部审议情况 董事会决议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涉及职工安置事项,详见2016年8月31日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2.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与标的企业签署的《咸阳市引石过渭供水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的约定,咸阳市人民政府将指定净水购买机构与标的企业订立并履行《净水供应合同》,但该《净水供应合同》至今尚未签署。
3.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与标的企业签署的《咸阳市引石过渭供水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咸阳市引石过渭供水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补充协议》及《咸阳市引石过渭供水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补充协议(二)》(该三份合同以下统一简称为“特许权合同文件”)的约定,咸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净水购买机构要按上述特许权合同文件约定的水量和水价购买标的企业生产的净水。但因特许权合同文件中指定的净水购买机构“咸阳中环水务供水有限公司”至今尚未成立,故《净水供应合同》尚未签署;实际履行中,标的企业生产的净水全部供应给了咸阳市自来水公司(未签供水协议),由咸阳市自来水公司按照实际供应的水量及咸阳市水利局有关水价结算、分配文件中确定的结算水价与标的企业结算,与上述特许权合同文件中有关净水购买机构购买的水量及水价的约定并不一致。
4.上述特许权合同文件及标的企业现执行的咸阳市水利局有关水价结算和分配文件均在交易所存档备查,任何潜在的意向受让方应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并自行判断、独自承担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5.其它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交易所备查文件。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17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堤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233333.3334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所属行业 投资与资产管理 
组织机构代码 999999999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100010310 
批准单位名称 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 
决议类型 董事会决议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23284.84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交纳【6985】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的转让价款;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无息全额返还。
2、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并归转让方所有:(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2)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转让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存在其它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根据相关法律、规章规定,标的企业本次股权变更需要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判断受让资格,因自身原因导致未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并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递交受让申请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2)接受并认可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已置北交所备查)。 (3)截止2016年1月31日,转让方为标的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融资贷款本金【8300】万元。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且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前借款给标的企业用以偿还剩余银行贷款【8300】万元本金和实际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以解除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就上述银行贷款提供/承担的担保责任。 (4)同意代标的企业偿还欠付转让方的债务【2084.64】万元,并自该《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支付。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企业欠付转让方的债务后,视同标的企业欠付转让方的债务得到了清偿,受让方对标的企业形成同等金额的债权。 (5)同意承担由转让方代标的企业偿还的上述(3)(4)项以外的其他债务【818.79】万元,并自该《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支付。 (6)同意就上述(4)(5)项所列债务,向转让方提供有效担保。 (7)同意北交所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受让股权后,在办理标的企业就该次交易进行的首次工商变更的同时,该标的企业名称应予变更。变更后的新标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环”或带有“中环”字样的文字或标识。
6、意向受让方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及保密承诺函后方可调阅本项目相关文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基金和委托方式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6985万元  
交纳方式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附件:咸阳中环制水:交易合同V6(定版)-20161017.docx
附件:动态报价承诺函.doc
附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 .doc
附件:保密承诺书(中环水务).doc


(1)自由报价期为25_个工作日

(2)限时报价周期为 5 分钟(即30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伍佰 万元(小写¥500万元_ )

注: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25个工作日,限时报价周期应不少于5分钟(即300秒)。

 

受托会员 经纪会员名称 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纪会员联系人 任丽娟   联系电话 13911373301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陈瑜  联系电话 010-66295664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祝婉奕  联系电话 010-66295685 
交易机构传真 010-662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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