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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

时间:2014-09-03 10:00:31  来源:  作者:
标的名称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
项目编号 G314BJ1006233 挂牌价格 15550万元
首次登载报刊 上海证券报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14-09-03  挂牌期满日期 2014-09-30 
标的所在地区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  标的所属行业 金融业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国际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 刘立清 
成立时间 2005-12-23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20000
经济类型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所属行业 金融业 
组织机构代码 71786251-3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在北京行政辖区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无 
职工人数 37 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50%
2 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 5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056.1  -725.78  -698.44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63213.64  49762.12  13451.52 
审计机构 上海玛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4-07-31  1272.82  -864.32  -870.26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49242.26  35970.33  13271.92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4-01-29 
评估基准日 2013-09-30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万元) 69067.78  -  
负债总计(万元) 54596.16  -  
净 资 产(万元) 14471.62  30246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7561.5(万元)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外合资经营协议》针对股东方的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详见《中外合资经营协议》第11条及《公司章程》第12条。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未放弃其在《中外合资经营协议》项下的特殊权利。
2、根据标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退出条款”,转让方将在确定受让方及交易价格后,再向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发送转让通知,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故本次转让尚未形成董事会决议。
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法人寿《公司章程》、《中外合资经营协议》、《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10882149 
经济类型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邮政业 
组织机构代码 00001924-6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5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中央其他部委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00001924-6 
批准单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决议类型 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15550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交所会同转让方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不意味着其符合作为标的股权持股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665万元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1)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项目直接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2)如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非因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原因,未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受让标的企业股权的;(6)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股权转让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具体付款细则如下: (1)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挂牌期满后90天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如本次股权转让通过保监会批准的,则受让方应在保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股权转让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由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以完成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3)最终受让方应与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相互配合,积极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一个月内准备齐备完整的与受让方有关的资料,以使在法定期限内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6、意向受让方应全面接受上述规定,并就此出具书面承诺。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应为经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企业,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2、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征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意向受让方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4、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较强的资金实力,包括但不限于:(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3)上一会计年度(2013年度)及最近一期会计区间(截止2014年8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30%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小于净资产;
5、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6、意向受让方应具备投资寿险行业的战略规划,承诺能利用自身财务资源满足标的企业的长期资本需求。同时,意向受让方应无投资与人寿保险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保险公司,且意向受让方自身应未经营与人寿保险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7、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意向受让方应就自身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提交证明文件(文件清单在北交所存档备查)。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4665万元  
交纳方式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受托会员 经纪会员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经纪会员联系人 李志翀   联系电话 68859316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綦佳茵  联系电话 010-66295531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刘雪  联系电话 010-66295675 
交易机构传真 010-662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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