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新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
项目名称 |
北京四方新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8BJ1000220 |
转让底价 |
354.8529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5-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8-06-14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袁先生 联系电话:010-52297369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联系电话:010-66295673
部门负责人:陈列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
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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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如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 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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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四方新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7号楼10层1002室(园区)) |
法定代表人 |
李义茂 |
成立日期 |
2013-11-14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2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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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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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6085516750N |
经营规模 |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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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
35% |
北京江河明鹏经贸有限公司 |
25% |
北京突破电气有限公司 |
20% |
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 |
2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7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6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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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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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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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6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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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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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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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2018年3月31日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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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
|
-14.19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570.22
|
62.67
|
15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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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评估中北京四方新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新华公司)主要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为北京市复兴路甲1号院内动力楼一、二层2070平方米房屋,该房产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水科院)和江河机电公司合作建设,江河机电公司参建面积为2070平方米。该土地使用者及房屋所有权人是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根据水科院与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拥有位于北京市复兴路甲一号中二区商业网点与热力交换站楼一、二层2070平方米房屋的永久使用权。
2014年4月2日,水科院与江河机电公司签署《合作建房使用权变更协议》,将合作建房永久使用权及处置权变更为四方新华公司。
同日,水科院与四方新华公司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四方新华公司取得北京市复兴路甲1号院内动力楼一、二层2070平方米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及处置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水科院在办理大院里的全部房屋产权手续时应为四方新华公司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四方新华公司承担产权变更中的相关费用,且四方新华公司要求行使处置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水科院拥有优先回购权。
2、本次评估取得的土地使用证权(京海国用(1999划)字第0411号)显示,水科院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甲一号,土地使用权面积 147918.1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科研、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而北京市复兴路甲1号院内动力楼一、二层2070平方米建筑物分摊的291.0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于水科院土地证中的一小部分。由于北京市复兴路甲1号院内动力楼一、二层所属土地为科研用地,依据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科研用地归属于办公用地,动力楼建于2003年1月,本次评估假设纳入评估范围的投资性房地产经济使用年限为50年,设定房屋所占宗地容积率为二级办公用地平均容积率3.5。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评估人员测算的房屋所占用出让土地对应的年租金约为130.66万元。
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本项目评估人员理解土地的处置应视同改制,至评估报告出具日,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尚未开展土地处置工作,评估人员无法根据处置安排选择评估方法和评定估算。本评估报告的结论为评估人员根据市场情况判断的相对合理估值。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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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7号楼10层1001室(园区))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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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芮国利 |
成立日期 |
1996-12-27 |
注册资本(万元) |
7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700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6100024587C |
经营规模 |
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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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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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4670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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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18-03-30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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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北京四方新华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四方新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 |
转让底价 |
354.8529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106万元支付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4)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该当事人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参加竞价程序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⑤虽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但未按该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同意其交纳至北交所的交易价款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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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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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6 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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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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