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七所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
项目名称 |
杭州七所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8BJ1000195 |
转让底价 |
796.1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5-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8-05-31 |
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中兴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范女士 联系电话:13718125582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庞强 联系电话:66295629
部门负责人:刘然 联系电话:010-66295671 |
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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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如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 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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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杭州七所科技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 |
法定代表人 |
张洪国 |
成立日期 |
2012-01-12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15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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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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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8358654483X2 |
经营规模 |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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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海水泵、高压泵。 油雾分离器及液压油站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七研究所九江分部 |
51% |
於春法 |
49%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7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4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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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8
|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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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411.9
|
2146.75
|
12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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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18年3月31日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589.97
|
-264.63
|
-264.19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546.64
|
2492.65
|
10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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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2项房屋建筑物已抵押,抵押权利人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抵押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7月30日。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抵押权利人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抵押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7月30日。
2、截至评估基准日,杭州七所科技有限公司拥有6项专利及1项域名,其中1项发明专利目前处于初步审查合格。以上均为帐外资产。
3、根据浙(2017)富阳区不动产第0018061号不动产权证,1号厂房和办公楼的面积共8238.11平米,但未有单独的建筑面积。本次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测量结合建筑图纸,1号厂房建筑面积为5600.00平米,办公楼建筑面积2638.11平米。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5、本项目已于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在北交所网站进行了信息预披露,项目编号:G32018BJ1000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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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0七研究所九江分部 |
注册地(住所) |
江西省九江市 庐山区(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前进西路105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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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洪国 |
成立日期 |
1998-09-10 |
注册资本(万元) |
82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82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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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402739183968P |
经营规模 |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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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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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446XA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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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18-05-02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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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转让杭州七所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批复(船重规【2018】639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七所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 |
转让底价 |
796.11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3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性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②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④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⑤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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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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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38 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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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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