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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46%股权

时间:2018-05-30 00:00:00  来源:  作者:

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46%股权

项目名称 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46%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672
转让底价 35811.00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5-30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8-06-27
所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所属行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华     联系电话:13911726822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吴昊天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李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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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宁夏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中央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 曹青少 成立日期 2006-12-29
注册资本(万元) 2897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2897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000788237344E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煤矿筹建(凭采矿证规定的期限、项目开展筹建;筹建期间不得从事煤炭开采、生产、销售),煤炭销售(非资产煤炭);铁合金和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51%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9%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7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0385.79 -368.42 -373.95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2112.01 84164.72 27947.29
审计机构 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4月30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514 -514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1550.82 84117.53 27433.29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根据评估报告以及企业提供的文件(该文件在北交所备查),预计截止2018年6月30日,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的借款为60868.37813万元,应付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为11743.555364万元。 2、因停建多年,标的企业对韦一矿井口用混凝土封住,永安矿区有专人看守,井口也做了简易防护措施,评估师未对井巷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 ,评估师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3、标的企业本次申报的车辆中车牌京NF7306的奥迪(AUDI)A6轿车的证载使用权人为曹青少,企业作出产权说明系企业所有,本次已纳入评估范围。 4、标的企业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摘要见附件。 5、标的企业其他资产详情参见企业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附件:交易合同.doc

附件:2017年度审计报告摘要.docx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 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靳伟 成立日期 1981-05-13
注册资本(万元) 2875502.497783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11200015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51%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6%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首钢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101120001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批准单位名称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17-10-09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所持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46%股权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46%股权
转让底价 35811.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 10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扣除,在扣除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的交易(竞价)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产权交易合同》中要求的各款项及产权交易(竞价)服务费的;⑤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并提交草签并加盖公章确认的《产权交易合同》: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见附件),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②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③同意在支付交易价款同时,代标的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 60868.37813万元用于清偿债务,代标的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11743.555364万元用于清偿债务。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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