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润典当有限公司23%股权
项目名称 |
北京天润典当有限公司23%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8BJ1000133 |
转让底价 |
413.9034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4-0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8-05-02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安瑞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沈女士 联系电话:18601279498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李梦旭 联系电话:010-66295680
部门负责人:孙鹏 联系电话:010-83143012 |
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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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如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 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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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天润典当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602室) |
法定代表人 |
杨志东 |
成立日期 |
2002-07-25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15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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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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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7415679019 |
经营规模 |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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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北京隆博裕丰科技有限公司 |
35% |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3% |
北京惟帆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
17%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15% |
郝曙光 |
1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61.85
|
-215.37
|
-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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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667.26
|
1.86
|
1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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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北京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2018年2月28日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16.7
|
-16.7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528.23
|
0.32
|
15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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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详见北交所《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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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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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自权 |
成立日期 |
1997-12-05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230.8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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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6336945323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3%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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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101138949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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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18-02-05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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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首创担保转让天润典当股权的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天润典当有限公司23%股权 |
转让底价 |
413.9034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24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如下事项作出书面承诺:①鉴于标的企业从事典当相关业务,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所涉的标的企业股权,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或监管要求。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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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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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24 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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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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