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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

时间:2018-03-06 10:00:31  来源:  作者:

天津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

项目名称 天津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238
转让底价 23200.00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3-06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8-04-02
所在地区 天津市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高放     联系电话:62689324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联系电话:010-66295673
部门负责人:陈列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天津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与乐园道交口西北侧银河大厦1801)
法定代表人 朱伯军 成立日期 1998-01-19
注册资本(万元) 12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120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00413287E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 商品房销售;家居装饰装修,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家政服务(不含中介)。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中钢德远(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87.01 87.01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1549.63 34706 6843.63
审计机构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7.56 -97.95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6992.55 30246.87 6745.68
其他披露的内容 1.转让方于2017年5月18日其名称由天津市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钢德远(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标的企业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日之前,其账面现金将优先用于偿还对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9489.25万元欠款。 3.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100%股权已质押给中国银行。标的企业名下待开发建设用地1.3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光大银行,并二次抵押给中国银行。转让方承诺: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至本次股权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前,负责解除股权质押;在收到受让方提供给标的企业的18,141万元借款后,负责解除上述土地抵押。 4.上述建设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商服。依天津市国土局要求,该土地项目最迟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8日。截至目前仍未开工,该土地进度尚为临时绿地状态,存在交纳违约金和土地被没收的风险。标的企业已经收到国土局限期开工的通知。 上述建设用地的原开发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天津市日照条件标准,须更改设计方案,存在削减建筑面积、影响开发收益的风险。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钢德远(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天津市 河西区(河西区马场道103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叶斌 成立日期 1998-07-24
注册资本(万元) 3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3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370052936X1 经营规模 中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0014493P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17-12-05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转让天津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事项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天津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
转让底价 232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意向受让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会同转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须交纳6960万元(人民币,下同)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诺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 3.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须无条件同意其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须无条件将全部被扣保证金在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同时,转让方对标的企业进行重新挂牌:并由北交所支付给转让方: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递交受让申请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⑥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 5.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如下事项并在递交受让申请时向转让方做出书面承诺:①成为受让方后,须承认标的企业现已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以及其他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框架协议、备忘录、意向书、承诺书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担保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上述法律文件,且同意上述法律文件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等继续由标的企业承担。②成为受让方后,须同意标的企业承继现有的债权债务并将该内容纳入《产权交易合同》。③成为受让方后,全面负责标的企业土地项目的开发,并在后续开发中向标的企业提供20000万元的资金借款资金支持,保证标的企业在2020年11月18日前完成符合天津市政府要求的土地项目开发建设。④成为受让方后,保证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18141万元专项用于偿还欠中钢德远(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替标的企业偿还欠中钢德远(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18141万元债务。如受让方未能按照该条承诺的内容偿还上述债务,则无条件同意转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扣除受让方向北交所支付的全额保证金交易价款,并同意转让方对标的股权进行重新挂牌转让。⑤成为受让方后,须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交易价款划入转让方账户。⑥成为受让方后,同意标的企业在过渡期内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过渡期”是指自评估基准日即2017年3月31日至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6.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本项目时,须按照上述条件提供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和要求详见公告附件《承诺函》,该《承诺函》与受让材料在挂牌公告期内一并递交北交所,未在挂牌公告期内递交上述《承诺函》及相关受让材料的,视为其未取得受让资格。 7.如受让方未履行本次交易完成后(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准)涉及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受让方同意向转让方赔偿与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等额的现金作为违约金。 8.须同意转让方提出的股东合作方案(见挂牌附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违法违约不良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6960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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