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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25.8%股权

时间:2017-09-29 10:00:31  来源:  作者:

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25.8%股权

项目名称 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25.8%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638
转让底价 10.00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09-29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8-02-13
所在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国电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武     联系电话:010-58687320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刘晨     联系电话:010-66295519
部门负责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66295675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6898号)
法定代表人 果树平 成立日期 2001-04-30
注册资本(万元) 939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01727099566P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电力,热电生产和销售,能源节约和能源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 62.7%
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5.8%
长春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1.5%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85625.13 -13503.23 -12837.79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53782.9 332719.24 -78936.33
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春分所
2017年8月31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6227.65 -15313.02 -15004.61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29616.09 323557.04 -93940.95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2、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北交所留存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 市辖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25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祝文东 成立日期 1993-03-30
注册资本(万元) 46677.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01243846350K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25.8%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5.8%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710931061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批准日期 2017-09-22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处置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参股三家公司股权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25.8%股权
转让底价 1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3万元交易保证金。(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要求退回保证金和转让标的。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②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保证金);③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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