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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9%股权

时间:2018-02-02 10:00:31  来源:  作者:

重庆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9%股权

项目名称 重庆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9%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868
转让底价 43450.00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2-02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8-03-06
所在地区 重庆市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经理     联系电话:13910623643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联系电话:010-66295673
部门负责人:陈列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重庆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2栋15-13号)
法定代表人 孙彪 成立日期 2013-12-11
注册资本(万元) 5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50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80846868389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从事经营);利用自有资金对房地产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银行、证劵、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等。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中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0%
重庆盛迪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3020.05 -1749.9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93773.3 429704.88 64068.42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56 -2682.93 -1043.53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534751.2 534726.31 24.89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标的企业尚未偿还的转让方股东借款为本金377576万元及利息16807.889999万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标的企业尚未偿还的转让方股东借款本金即377576万元,按年利率6%计息(1年按360日算)(债权确认文件于北交所备查)。 2、根据标的企业与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还款情况,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标的企业仍欠付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成本2.99亿元未支付。目前标的企业与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正在办理解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手续。 3、房屋建筑物—重庆核盛办公楼自用楼层,面积988.96平方米,账面净值15,850,000.00元,由于该房产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目前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分户土地使用权证。 4、2017年4月11日重庆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国新抵2016004-1】,以开发成本中出让地106D房地证2015字第00421号土地使用证抵押,土地面积23393平方米,抵押金额为30000万元。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高宏树 成立日期 1994-06-30
注册资本(万元) 7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7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2100016675P 经营规模 中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8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79%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710924670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18-01-24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重庆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重庆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9%股权
转让底价 4345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13035万元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②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共管期管理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转让方同意在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前,与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解除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并向标的企业提供一笔新的股东借款即人民币2.99亿元以用于支付剩余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成本,自2017年12月21日起,相应的租赁利息及租赁服务费由标的企业承担。自转让方向标的企业提供上述新增股东借款之日起,转让方股东借款本金总额变更为407476万元。 5、在《产权交易合同》项下产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并保障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转让方股东借款本金的30%及至本次还款日所欠全部利息;在《产权交易合同》项下产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90日内,受让方应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并保障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转让方股东借款本金累计至转让方股东借款本金的60%及至本次还款日所欠全部利息;在《产权交易合同》项下产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180日内,受让方应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并保障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全部还清转让方股东借款本金及所欠全部利息,转让方股东借款本金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产权交易合同》于北交所备查。受让方须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还款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签署时间需与产权交易合同保持一致。 6、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共管期管理协议》,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②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③同意自《产权交易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完成之日起,与转让方对标的企业进行共管,《共管期管理协议》文件于北交所备查。 ④自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应在首次股东会上通过停止使用“中国核建”商标及商号的决议,标的企业不得以“中国核建”的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但标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现公司名称,使用现公司名称不属于使用“中国核建”的商号。⑤在成为受让方后,标的企业的职工按照经标的企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妥善安置,《职工安置方案》于北交所备查。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3035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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