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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
时间:2017-11-28 10:00:31 来源: 作者:
新疆维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
项目名称
新疆维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837
转让底价
28100.00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11-28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8-01-15
所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北京易产全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经理 联系电话:13811467135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联系电话:010-66295673
部门负责人:陈列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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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如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 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新疆维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冯东明
成立日期
2005-08-22
注册资本(万元)
43063.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43063.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801778960299N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乙炔气、氢气、一氧化碳、液氧、液氮、液氩;采购合资公司征税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公用工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否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否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否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否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0%
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
5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9198.59
2170.65
1408.48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41045.63
88423.04
52622.59
审计机构
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17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7117.24
4203.32
3097.4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28210.44
72360.34
55850.1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截至2017年9月30日,标的企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的贷款本金余额为10710万元,其中由转让方担保的贷款本金为1750万元,转让方要求标的企业在本次股权变更前清偿由转让方担保的贷款本息或由受让方进行担保变更免除转让方的担保责任;标的企业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贷款本金余额为17500万元,其中由转让方担保的贷款本金为12500万元,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要求标的企业在本次股权变更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重庆市 长寿区(重庆市长寿区维江路36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许毅
成立日期
1980-06-12
注册资本(万元)
73113.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73113.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0002028037689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5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10169286X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日期
2017-09-05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四川维尼纶厂处置新疆维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新疆维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
转让底价
281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如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30%的交易价款(含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须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自愿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受让标的股权的所有相关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6000万元的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同意接受标的企业与转让方签署的《天然气部分氧化法制乙炔技术许可协议》(北交所备查)的所有条款和条件。(2)完全接受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保密协议》内容。(3)同意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标的企业提供财务协助,专项用于标的企业偿还(截止2017年9月30日 )应付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贷款本金17500万元的剩余部分及相应利息,以及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贷款中涉及转让方担保的贷款本金1750万元的剩余部分及相应利息,从而解除转让方的担保责任。(4)同意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的期间损益由受让方按照受让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5)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保密协议》,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扣除保证金外的首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6)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附件:
产权交易合同.docx
附件:
保密协议书.doc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6000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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