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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林口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时间:2018-01-09 14:58:38  来源:  作者:

国电林口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名称 国电林口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001-2
转让底价 20717.63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06-16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8-01-11
所在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北京合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霍胜海     联系电话:13426286070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刘晨     联系电话:010-66295519
部门负责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66295675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国电林口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口县粮食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 李中镇 成立日期 2009-09-08
注册资本(万元) 24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240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025692620779X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从事水资源、电源、热源项目及新能源项目开发、投资及相应企业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发电系统设备的成套、配套、工程建设及管理、项目招投标、科技开发,发电系统设备销售、检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不得经营,限制的品种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电力信息咨询服务,电力科学、环保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0 -51.48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7844.2 13130.6 4713.61
审计机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4月30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0 0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7769.26 1016.45 16752.81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标的企业两项设备(一项为水泵,另一项为电子设备监控)已损坏,无变现价值,拆除此两项设备的拆除费用均大于回收价值,故上述设备的评估值为零。 2、在2015年7月15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将不用的在账资产无偿移交于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下属的蛟河公司,移交资产原值为225432.87元,截止2016年4月30日账面净值为28982.58元。此次评估对于移交资产作为接收公司的资产,不作为标的企业资产,故不对移交资产进行估值(移交资产为:8台笔记本电脑、11台台式电脑、2台打印一体机、1台复印机、5台电视机、1台电子屏、1台投影仪)。 3、标的企业龙虎山水电站停工影响导流明渠功能如下:①导流明渠属于临时性工程,工程使用年限为2年,现已达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龙虎山工程用地已到期;②石笼的钢筋网和铁丝网现已锈蚀严重;③由于雨水冲刷局部的石笼有滑动现象。 4、此次评估考虑到林口龙虎山水电站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复杂性、项目处置转让的不确定性,后续开发的可行性,此次评估无法合理估测出后续建设龙虎山水电站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支出的各项费用,也无法测算出已经处于暂停建设项目的在建工程的公允价值,故以企业在建工程账面余额扣除发票退回金额作为本次在建工程的估值。 5、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6、标的企业经评估后的流动资产中包括17738.97万元应收账款。 7、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 市辖区(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街11甲2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祝文东 成立日期 2006-12-15
注册资本(万元) 454561.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000794845178D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710931061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批准日期 2016-07-05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国电集资函(2016)291号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国电林口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转让底价 20717.63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保证金6215.289万元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3)同意其交纳至北交所的交易价款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6215.289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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