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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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如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 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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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航百安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大安市大赉北街1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静涛 |
成立日期 |
2010-04-23 |
注册资本(万元) |
16704.2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16704.2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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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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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8825504911664 |
经营规模 |
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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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风力发电、燃气轮机发电及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7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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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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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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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647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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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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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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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17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9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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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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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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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602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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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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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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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25,800万元,期限15年,专门用于安白高速乐胜风电场(一期)建设。该借款以标的企业应收账款为质押,并由转让方提供保证担保。截止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尚有本金21,400万元未归还。
2、标的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24,900万元,期限15年,专门用于安白高速乐胜风电场(二期)建设。该借款以标的企业应收账款为质押,并由转让方提供保证担保。截止评估基准日,尚有本金21,634万元未归还。
3、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位于吉林省大安市乐胜乡中航大安乐胜风电场内的房屋建筑物共4项,总建筑面积2,667.27平方米,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上述房产面积由标的企业技术人员现场测量或通过图纸计算得出,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图纸和结算资料,进行了现场实测确定无证房产建筑面积。本次评估结论是在假定其产权完整的前提下作出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及产权的最终确定应当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测绘颁发的产权证为准。标的企业已出具说明,证明上述房产系标的企业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4、标的企业风电场一期工程用地12.0342公顷由吉国土资耕函[2011]319号批复文件批复,已缴纳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用9,949,211.36元。二期用地9.5735公顷由吉国土资耕函[2013]334号批复文件批复,已缴纳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用10,676,952.65元。上述土地目前均为集体建设用地。截止评估基准日,因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机构调整等原因,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标的企业亦未将土地作为单项资产核算,而是将已支付的土地征用及补偿费分摊入房屋建筑及机器设备价值中。由于当地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用标准未有变化,本次评估按上述费用的原始入账价值作为评估值。
5、2015年1月16日,标的企业与吉林白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风机叶片拆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7,271,579.00元,开工期2015年1月17日,竣工期2015年3月31日。吉林白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2015年9月末,工程仍未竣工,且完成部分存在多处质量问题。2015年10月13日标的企业对吉林白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1,090,736.85元,违约金145,431.58元。截止评估基准日,此案仍在审理中。因该未决诉讼对标的企业的影响较难预计,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未决诉讼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意向受让方关注。
6、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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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3251房间)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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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忠文 |
成立日期 |
1989-01-26 |
注册资本(万元) |
32968.76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32968.76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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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9432T |
经营规模 |
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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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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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5732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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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
批准日期 |
2017-11-22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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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进场转让中航百安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40%股权的函》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航百安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40%股权 |
转让底价 |
6812.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2043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已知悉“其他披露的内容”第1条、第2条所述标的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现由转让方提供全额保证担保;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同意为标的企业上述借款承担40%的担保责任;若标的企业在后续经营中需新增借款,如需由股东提供担保,则同意按所持标的企业股权比例为标的企业借款提供担保。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就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与转让方签订相关协议。(2)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4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项目产权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4、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就承担标的企业担保责任与转让方签订相关协议的;(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公告期内某一时点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原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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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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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43 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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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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