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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7.08%股权
时间:2015-04-28 10:00:31 来源: 作者:
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7.08%股权
标的名称
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7.08%股权
项目编号
G315BJ1006651
挂牌价格
160700万元
首次登载报刊
上海证券报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15-04-28
挂牌期满日期
2015-05-26
标的所在地区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
标的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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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转让方(中国航天三江集团公司)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如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及《金马甲动态报价大厅综合厅使用规则》的内容和规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产权交易机构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产权交易机构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鑫桥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邹禧祥
成立时间
1994-02-06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8515.49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组织机构代码
44162961-3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商品房开发销售、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装饰材料、五金水暖、办公设备批发兼零售;物业管理。
职工人数
222 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中国航天三江集团公司
67.08%
2
李景华
12.8%
3
熊旭红
12.37%
4
李启科
4.15%
5
吴凌之
3.6%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36624.32
22105.86
16261.99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04437.19
325163.42
79273.77
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5-03-31
23644.85
3036.32
2710.45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季报
324637.1
240580.85
84056.25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5-04-27
评估基准日
2014-09-30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万元)
327515.24
486765.27
负债总计(万元)
247268.14
247268.14
净 资 产(万元)
80247.1
239497.13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60654.674804(万元)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海东洲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提请意向受让方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中“重大特别事项”。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资料。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航天三江集团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156]湖北省[420000]武汉市[420100]东西湖区[420112]东西湖金山大道九号
法定代表人
吴宝林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64430
经济类型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机械工业
组织机构代码
30002203-3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67.08%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7.08%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1092524-3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决议类型
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160700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获得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应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2140万元(以截止日17:00之前到账为准)到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全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一旦该意向受让方竞价成功,则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全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买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对如下内容做出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与交易所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等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4)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4、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该项目时,需书面承诺同意如下事项: (1)同意接受本项目公告的《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十计算,逾期付款超过二十日,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按照转让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转让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3)同意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及转让方提交的划款申请后即可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由此产生的后果与交易所及双方委托的经纪机构无关) (4)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5)同意于本次产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时,同时变更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名称,使得名称中不含“航天”及“三江”字样。 (6)鉴于截止2015年4月17日,标的企业对转让方负有19500万元借款(本金),对应转让方拥有对标的企业的19500万元债权,为此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以19500万元的价格受让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19500万元债权,且同意支付2015年1月1日至债权转移日期间的利息,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90日内,向债权方支付上述款项并与相关方办结此项债权转移手续,同意此项为《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7)鉴于截止2015年4月17日,转让方委托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财务公司)向标的企业发放贷款84550万元(本金),对应财务公司拥有对标的企业的84550万元债权,为此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以84550万元的价格受让转让方对财务公司的84550万元债权,且同意支付2015年3月21日至债权转移日期间的利息,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90日内,向债权方支付上述款项并与相关方办结此项债权转移手续,同意此项为《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8)鉴于截止2015年4月17日,标的企业对财务公司负有66150万元借款(本金),对应财务公司拥有对标的企业的66150万元债权,此项借款由转让方提供担保,为此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以66150万元的价格受让财务公司对标的企业的66150万元债权,且同意支付2015年3月21日至债权转移日期间的利息,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90日内,向债权方支付上述款项并与相关方办结此项债权转移手续,同意此项为《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9)鉴于截止2015年4月17日,标的企业对财务公司负有33000万元借款(本金),对应财务公司拥有对标的企业的33000万元债权,为此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以33000万元的价格受让财务公司对标的企业的33000万元债权,且同意支付2015年3月21日至债权转移日期间的利息,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90日内,向债权方支付上述款项并与相关方办结此项债权转移手续,同意此项为《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10)鉴于截止2015年4月17日,标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对财务公司负有14149万元借款(本金),对应财务公司拥有对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的14149万元债权,为此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以14149万元的价格受让财务公司对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的14149万元债权,且同意支付2015年3月21日至债权转移日期间的利息,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90日内,向债权方支付上述款项并与相关方办结此项债权转移手续,同意此项为《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11)鉴于截止2015年4月17日,标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财务公司负有15766万元借款(本金),对应财务公司拥有对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5766万元债权,为此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以15766万元的价格受让财务公司对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5766万元债权,且同意支付2015年3月21日至债权转移日期间的利息,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90日内,向债权方支付上述款项并与相关方办结此项债权转移手续,同意此项为《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5、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该项目时,需书面承诺同意如下事项: (1)鉴于截止2015年4月17日,标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武汉三江航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财务公司负有23500万元借款(本金),对应财务公司拥有对武汉三江航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23500万元债权,为此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以23500万元的价格受让财务公司对武汉三江航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23500万元债权,且同意支付2015年3月21日至债权转移日期间的利息,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90日内,向债权方支付上述款项并与相关方办结此项债权转移手续,同意此项为《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2)鉴于截止2015年4月17日,标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武汉三江航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融信托)负有30000万元借款(本金),对应华融信托拥有对武汉三江航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30000万元债权,此项借款由转让方提供担保,为此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华融信托同意的情况下,代替转让方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解除转让方的担保责任;在华融信托不同意转担保的情况下,同意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以30000万元的价格受让华融信托对武汉三江航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30000万元债权,且同意支付2015年3月21日至债权转移日期间的利息;若上述方案均未能取得华融信托同意,则同意向转让方支付还款保证金30000万元,并由转让方继续对上述对华融信托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90日内与相关方办结此项借款担保变更手续或向债权方支付上述款项并与相关方办结此项债权转移手续或向转让方支付还款保证金30000万元、由转让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同意此项为《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3)鉴于截止2015年4月17日,标的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宜昌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财务公司负有6550万元借款(本金),对应财务公司拥有对宜昌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6550万元债权,此项借款由转让方提供担保,为此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以6550万元的价格受让财务公司对宜昌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6550万元债权,且同意支付2015年3月21日至债权转移日期间的利息,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90日内,向债权方支付上述款项并与相关方办结此项债权转移手续,同意此项为《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4)鉴于截止2015年4月17日,标的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武汉三江东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财务公司负有7000万元借款(本金),对应财务公司拥有对武汉三江东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7000万元债权,此项借款由转让方提供担保,为此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以7000万元的价格受让财务公司对武汉三江东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7000万元债权,且同意支付2015年3月21日至债权转移日期间的利息,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90日内,向债权方支付上述款项并与相关方办结此项债权转移手续,同意此项为《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5)鉴于截止2015年4月17日,标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及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银湖左岸项目部在财务公司尚有140132290.53元的未到期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已全部由转让方提供担保,为此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90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上述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全额还款保证金140132290.53元,并由转让方继续对上述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担担保责任,同意此项为《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需提供挂牌起始日期后不低于挂牌价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出具日期须为同一天)。
3、本项目不接受信托、委托等隐名方式受让。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32140万元
交纳方式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附件:
产权交易合同.doc
受托会员
经纪会员名称
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纪会员联系人
刘晨阳
联系电话
01068370328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柳岩华
联系电话
010-66295684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祝婉奕
联系电话
010-66295685
交易机构传真
010-662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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