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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股权

时间:2017-11-08 17:02:46  来源:  作者:

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股权

项目名称 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763
转让底价 2592.00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11-08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7-12-05
所在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所属行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天一泽铭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雪琳     联系电话:13810169063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陈云飞     联系电话:010-66295614
部门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张勇 成立日期 1993-02-08
注册资本(万元) 50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0001175635954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公路、桥梁交通工程建筑施工;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机械加工、修理、租赁;市政公用工程、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3.2%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6.8%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39987.81 1788.95 1531.08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28459.31 123136.78 5322.54
审计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8624.24 91.56 -58.28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01113.34 160849.08 40264.26
其他披露的内容 1、自2016年7月至今,标的企业新增的法律诉讼案件2件,具体情况如下:(1)2009年7月20日,标的企业与宜昌绅达公司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14年7月12日,绅达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贵州旭泰公司,同年9月1日旭泰公司向宜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辽宁路桥支付欠款790万元,一审判决标的企业支付1627万元,标的企业向湖北省高院上诉,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现该案处于发回重审阶段。(2)房县六路电站有限责任公司、房县柳园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起诉标的企业,金额为23174800元,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本次评估范围内,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集团公司收发室”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本次评估范围内,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建筑物中,“监理公司办公楼、900#车库、900#居委会收发室”未取得对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4、本次评估范围内,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铁西国用(2016)第00116号”土地,该土地证载用途为“科教用地”。2016年2月18日经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向沈阳市财政局出具情况说明显示,该地为存量土地协议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补缴商业用地出让金20,097,747.00元。 5、本次评估范围内,在建工程1,830,160.52元、其他应收款11,002,256.80元,系苏家屯基地土地款及工程前期费用。截止评估基准日,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根据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该工程已与政府达成初步协议,由政府原价收回,不再进行开发。 6、本次评估范围内,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二有限公司申报的房产中有8项房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详见评估报告。 7、本次评估范围内,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二有限公司共申报两宗土地,宗地一,于洪国用(2001)字第219号土地,证载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面积为19711.85平方米。宗地二,于洪国用(2001)字第220号土地,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面积为64,676.96平方米。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已被政府列入规划拆迁范围,现处于冻结状态,拆迁补偿款仍未协商确定。 8、本次评估范围内,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二有限公司申报的“于洪国用(2001)字第219号”土地上,部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移交或被其他个人和单位占用,其中:(1)锅炉房及坐落的土地已于2004年整体移交新北方热力集团,土地面积2125.34平方米;因市政道路被政府占用土地面积2100平方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建占用土地面积5265平方米,扣除上述土地面积后,本次纳入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实际面积为10,221.51平方米,现状为空地。(2)“于洪国用(2001)字第220号”土地上,因市政道路被政府占用土地面积7406.25平方米,扣除上述土地面积后,本次纳入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实际面积为64676.96平方米,现状为办公经营用房。 9、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 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A座25层)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徐井宏 成立日期 1992-08-26
注册资本(万元) 250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资本市场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1985670J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6.8%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8%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教育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清华大学
批准日期 2017-09-28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清校复[2017]56号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股权
转让底价 2592.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777.6万元的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2)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4、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要求退回保证金和转让标的。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文件即视为其认可并接受公告全部内容,不得要求转让方对其进行赔偿、补偿或要求调整转让价款;(4)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777.6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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