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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667%股权)

时间:2017-10-27 09:43:49  来源:  作者: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667%股权)

项目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667%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717
转让底价 8050.00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10-27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7-11-23
所在地区 北京市 所属行业 保险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艳峰     联系电话:18500059188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联系电话:010-66295673
部门负责人:陈列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3层)
法定代表人 徐兴建 成立日期 2009-08-31
注册资本(万元) 300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3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保险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693206457R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1%
重庆两江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13.33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
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 6.667%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6%
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167%
深圳市侨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33%
上海茗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3.333%
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 2.5%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333637.46 -24067.46 -23084.86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627863.29 362878.16 264985.13
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42926.45 -5310.17 -5030.78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626818.75 373744.49 253074.25
其他披露的内容 详见北交所挂牌材料。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1号-01至03层,07至09层)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刘永 成立日期 2001-10-10
注册资本(万元) 350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10928911P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1.667%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667%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100014071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决议
批准日期 2017-03-17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决议文件名称 航财股临决议【2017】1号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667%股权)
转让底价 805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415万元的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 3、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4)除非转让方存在过错,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份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用于支付北交所及相关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他剩余款项作为转让方补偿金。 6、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挂牌公示期内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审批机关、监管机构关于受让资格等监管规定。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415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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