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海秀路79号大华新村4栋2单元603室
项目名称 |
海口市海秀路79号大华新村4栋2单元603室 |
项目编号 |
GR2018BJ1002006 |
转让方名称 |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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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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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北京产权交易所: 本转让方现委托
(北京市中海源产权交易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申请,将持有的(海口市海秀路79号大华新村4栋2单元603室)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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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6.42 万元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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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6-07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8-06-13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 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市中海源产权交易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祁国珍 联系电话:66295505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刘嘉琪 联系电话:010-6701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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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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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海口市海秀路79号大华新村4栋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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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43389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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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87.60 |
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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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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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转让方名称 |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说明 |
投资审查决策委员会2017年第十次会议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投资审查决策委员会2017年第十次会议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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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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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房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房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②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于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③同意转、受让双方在签署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五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办理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协助;如因房产限购相关政策原因或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五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承诺承担按照合同成交金额的30%赔偿造成转让方相关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④同意本次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交易税费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交易税费。⑤同意在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⑥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⑦同意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产交付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产交付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须自行了解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
3、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4、如果海口市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产权转让的合同文本提出专门要求,则双方在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后,还须按照海口市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签署专门的房屋转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的交易内容原则上与房屋转让合同的交易内容保持一致,除非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特别管理要求。
5、受让方需交纳成交金额3%的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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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正常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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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房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权利人为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为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现办理过关联手续,在海口市房管系统上关联为:“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不影响后续的房产交易、变更等事宜。
2、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担保、抵押。
3、土地证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取得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所有权证书仍是整个小区宗地的大证,土地证为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3235号,土地所有权人为中国化学工程海南大华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海南大华公司工商登记显示已被吊销。因土地使用权权属关系与房屋产权权属关系不一致,经与当地房管部门核实,土地证的现状不影响交易后的相关证照办理,可以正常办理不动产证,如因土地证原因房管部门无法办理变更房屋产权手续,则交易合同可以申请解除。
4、转让方不保证本项目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的现状为准。
5.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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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10.00 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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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 |
保证事项 |
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1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并提交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处置方法 |
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未应价或以低于挂牌价格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6)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
三、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四、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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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信息 |
相关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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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登记受理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71号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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