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一台(长城轻型货车)
项目名称 |
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一台(长城轻型货车) |
项目编号 |
GR2018BJ1001325 |
转让方名称 |
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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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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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北京产权交易所: 本转让方现委托
(北京亚特兰财务顾问股份公司) 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一台(长城轻型货车))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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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00 万元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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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4-24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8-04-28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 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亚特兰财务顾问股份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5910667259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张晶 联系电话:010-6629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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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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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设备 |
号牌号码 |
黑AM771B |
型号 |
长城牌CC1031PA25 |
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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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1.00 |
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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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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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公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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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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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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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转让方名称 |
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阿继公司拟处置固定资产、存货资产评估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
批准单位名称 |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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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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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本转让标的产权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及办理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缴清车辆或有违章罚款、车辆过户登记)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受让方需交纳成交金额3%且不低于《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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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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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转让标的证载所有人为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方对本转让标的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本转让标的的或有欠费、权属过户登记事宜及其它瑕疵问题,本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
3、其它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均在北交所存档备查。
4、本项目看样联系人:姜先生 1350366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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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0.50 万元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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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事项 |
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
处置方法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
三、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四、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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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信息 |
相关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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