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持有的一项无形资产(专利权)
项目名称 |
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持有的一项无形资产(专利权) |
项目编号 |
GR2018BJ1001592 |
转让方名称 |
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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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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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北京产权交易所: 本转让方现委托
(北京安瑞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提出申请,将持有的(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持有的一项无形资产(专利权))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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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0.0742 万元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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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5-0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8-05-14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 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安瑞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沈女士 联系电话:18601279498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刘昕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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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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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名 称 |
食品袋(枣)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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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项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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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号 |
201230298989.0 |
数 量 |
1.00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转让方名称 |
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会议纪要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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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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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挂牌截止日的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保证金0.02万元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 2、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①本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充分了解,已自行判断并承诺承担受让后标的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的风险,我方不得以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由向转让方提出异议。②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③受让方须自行办理变更手续,转让方仅给予必要的配合;④本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⑤受让本项目的同时,须一并受让“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番茄粉分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中粮屯河种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无形资产(专利权)”和“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无形资产”三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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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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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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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0.02 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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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按时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以及未及时付清成交价款的。 |
处置方法 |
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被转为成交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三、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四、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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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信息 |
相关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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