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系已生效终审判决)确认:
1、湘晖公司需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安徽省投资集团借款本金2.79亿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7.7为248423376.12元,此后利息以2.79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2、安徽省投资集团对湘晖公司质押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安徽省投资集团对北京康丽大厦有限公司抵押的X京房他证朝字197435号房屋他项权证及京朝国用他项(2008出)第0369号朝抵字2010-227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鉴于湘晖公司未能按判决给付上述款项,安徽省投资集团已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目前已启动对股权的评估工作,拟对房产启动评估和拍卖程序。该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现名“第一上海中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市朝港澳台第10339号,房屋用途包括商业服务、办公和商住,抵押面积为23120.21平方米的房产及5711.36平方米的附属土地,房屋出租率约为85%,年出租收入约3200万元。现安徽省投资集团拟整体转让上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