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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债权(债权包一)

时间:2017-12-14 10:00:31  来源:  作者: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债权(债权包一)

项目名称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债权(债权包一) 项目编号 GR2017BJ1003187
转让方名称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转让底价 945.021275 万元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12-14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7-12-27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
行使优先购买权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先生     联系电话:010-82677678
交易机构 项目联系人:陈长庚     联系电话:010-66295657
资产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其他信息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资产情况        
其他 名 称 详见《债权明细(债权包一)》 
计量单位   所在地  
型 号   数 量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说明 执行董事决定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黑化集团处置闲置资产的批复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须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8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到账时间不得晚于挂牌截止日17:00)。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在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自《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状况,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4)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债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逾期30日以上未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债权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一切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是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债权情况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4、因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转让而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债权明细(债权包一)》于北交所备查。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280.00 万元
交纳方式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事项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转让底价应价的;(3)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按时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以及未及时付清成交价款的。
处置方法 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四、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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