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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56号楼11E、11F房产

时间:2017-11-10 10:00:31  来源:  作者:

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56号楼11E、11F房产

项目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56号楼11E、11F房产 项目编号 GR2017BJ1002703
转让方名称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转让底价 1275.76 万元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11-1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7-12-07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
行使优先购买权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北京中大英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贾先生     联系电话:18911522338
交易机构 项目联系人:刘久赫     联系电话:13581512202
资产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其他信息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资产情况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56号楼11E 
房产证号 京房权证市朝国字第1280010号  目前用途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06.02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56号楼11F 
房产证号 京房权证市朝国字第1280010号  目前用途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35.83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 海油炼化财【2017】134号
批准单位名称 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82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被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且认可该房产的现状。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2)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4)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 同意本次标的资产转让过户所涉及的交易税费,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6)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如因受让方不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与转让方及交易所无关,受让方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退还标的房款; (7) 知晓本项目房产权利人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该分公司已于1999年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标的房产过户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如因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而无法过户,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与转让方及交易所无关,受让方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退还标的房款及交易服务费;(8)自愿全部接受实物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9) 同意在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手续,并于交接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因房产相关政策原因或受让方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承诺按照本项目成交金额的30%向转让方支付赔偿金;并同意转让方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 3%交纳实物资产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标的资产以房产现状转让,提醒意向受让方实地查看房产现状,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告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现状予以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且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2.本次评估的房产权利人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于1999年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现由上级主管单位(母公司)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处置,请买受人自行了解相关风险。 3.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建筑面积来源于转让标的房产证,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标的成交价格不因建筑面积的差异和房屋结构的不同而做调整。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382.00 万元
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交纳截止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82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事项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5) 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6)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实物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扣除保证金事项规定的情形,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四、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其他信息
相关附件材料
意向受让方登记受理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71号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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