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时间:2020-10-10 00:00:00 来源: 作者: |
项目编号:G62020SH1000062
拟募集资金总额: 视征集情况而定
增资企业所属行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增资企业所在地区: 辽宁省 鞍山市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10-1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12-03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拟募集资金总额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54%,其中,外部投资人合计49%;员工持股平台合计5%。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约35045万元 |
拟增资价格 |
-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拟征集新增外部战略投资人2家。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是 |
募集资金用途 |
强化产业链资源整合,焕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
公告期满,征集到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则增资达成。
增资终结条件:
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或最终投资人与增资人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则本次增资项目宣告终结。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鞍钢集团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25%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4%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7%
外部投资人 49%
员工持股平台 5%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 本次增资扩股同步引入员工持股。员工持股通过组建持股平台实现操作;员工持股平台依法注册,不进场交易,依据场内交易的最终成交价格认购新增资本,与原股东、外部战略投资者共同签署《增资协议》,实现同股同价。 2. 本次增资拟征集新增外部战略投资人2家。其中外部非公战略投资人持股比例为39%,外部国有战略投资人持股比例为10%。 3. 根据鞍钢管信发[2020]37号批复,增资方现股东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分别转让现注册资本对应的30.43%股权和15.22%股权给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期间内完成工商变更。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认可并继续履行本增资项目方案之所有内容。 4. 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完成对鞍钢集团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吸收合并,本项目披露的近三年度审计报告数为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鞍钢集团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加总数值。 |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
|
基
本
情
况 |
名称 |
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辽宁省鞍山市鞍钢厂区正门内 |
法定代表人 |
冯占立 |
成立日期 |
2001-11-08 |
注册资本 |
29,853.000000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9,853.000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300791591328J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经营范围 |
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勘察,测绘,城市规划,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工程监理,印刷;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工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冶金和环境工程生产运营,翻译,环保测试、理化检验;机电系统集成及产品代理销售、安装调试;设备经销;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689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1 |
鞍钢集团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项目/年度 |
2019 |
2018 |
2017 |
资产总额 |
410,061.300000 |
317,696.300000 |
263,687.200000 |
负债总额 |
289,712.100000 |
241,756.100000 |
206,684.400000 |
所有者权益 |
120,349.200000 |
75,940.200000 |
57,002.800000 |
营业收入 |
229,660.000000 |
173,055.000000 |
76,513.570000 |
利润总额 |
6,839.720000 |
6,246.490000 |
2,226.780000 |
净利润 |
6,186.560000 |
5,608.100000 |
2,022.380000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2020-08-31 |
311,405.000000 |
277,897.000000 |
33,507.000000 |
121,740.000000 |
-1,351.000000 |
-1,309.000000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000558190456G |
批准单位名称 |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与信息化部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关于同意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批复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钢铁产业背景的意向投资人应为非公资本,其自身或其控股子企业拥有每年2000万吨以上规模的钢铁产能(需提供证明材料); 3、工程技术产业背景的意向投资人应由国有资本实际控制,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其自身或其控股子企业需拥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需提供证明材料); 4、意向投资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5、意向投资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 意向投资人应充分了解增资方情况,在增资公告期内,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投资意向登记,并在增资公告期内交纳保证金1000万元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人登记意向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增资条件。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 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不限于股东协议、章程等);并按股东协议的约定向增资方支付增资款;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转为部分增资款,由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划转至增资方指定账户。 3. 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人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6)同意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 意向投资人在办理投资登记时须书面承诺: (1)同意接受原股东对增资方的法人治理架构的设置安排及相关议事规则。 (2)同意成为增资方股东后5年(以工商变更之日为准),未经增资方原股东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所持增资方的股权或权益。 (3)同意并接受增资方《职工安置方案》之全部内容。 (4)同意全力配合增资方展开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需要展示相关证明文件。 (5)知晓并同意各投资人通过本次增资所获得的增资方股权或权益,增资方、原股东均不承担任何回购义务。 (6)支持原股东所持股权在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流转。本次投资完成后,后续当其他股东增资入股,或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增资入股时,原股东(鞍钢系股东)有权同步采取增资、受让现有股东股权等方式,保持鞍钢系股东单独或合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7)已知晓增资方原股东根据鞍钢集团进行鞍钢系股东间非公开协议转让,承诺配合增资方原股东执行鞍钢系股东已签订的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条款。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保证金额/比例 |
1000万元 |
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本项目公告期内交纳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增资人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投资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a.意向投资人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b.挂牌公告期满,产生4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时,意向投资人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c. 意向投资人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增资协议的。d.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违背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提供的书面承诺;e.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2、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保证金按《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信息披露期 |
40个工作日(自联交所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直接确认:本次增资活动征集到的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数量、投资总额、认购股权比例均在限额范围,经增资方及原股东经研究,确认意向投资人符合对投资人要求的,可通知其进行投资报价,在不低于增资底价的情况下,增资方直接确定为最终投资人。 2)择优遴选:本次增资获得征集到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或增资方认为需对意向投资人进行择优遴选,联交所组织择优程序,协助增资方选择确定最终投资人。 3)竞争性谈判要点设置(包括不限于): 1、意向投资人能够认同增资方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与增资方产业协同空间大、契合度高,兼有战略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双重特性; 2、意向投资人能够为增资方提供上下游战略客户及业务合作伙伴资源; 3、意向投资人在冶金智能化、信息化领域技术处于领先,能够助力增资方拓展智能服务技术产业; 4、意向投资人具有丰富的海外钢铁工程总承包经验,可协助增资方拓展国际市场; 5、意向投资人有实施科技发展的战略部署,在钢铁工艺技术和节能环保领域有科技创新的需求; 6、意向投资人具有参与国企混改经验的优先,可助力增资方打造成为鞍钢集团的国企混改新标杆; 7、意向投资人为中国民营百强的优先,能够为增资方提供先进管理理念,能够助推增资方构建运行、决策、薪酬、激励、约束等市场化运营机制改革; 8、意向投资人对增资方企业文化有高度认同感,能有助于企业发展理念的互相融合。 |
交
易
机
构 |
业务部门 |
受托机构名称: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刘博 联系电话: |
业务联系人 |
张昕 |
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
010-51918743 |
业务负责人 |
孙轶先 |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836、1379524643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