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债权 |
时间:2016-11-04 00:00:00 来源: 作者: |
项目编号 |
Z316SH10G0050 |
挂牌价格 |
550.000000(万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11-04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12-02 |
标的所在地区 |
广东 深圳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债权 |
成立时间 |
2016-02-20 |
注册资本 |
0.00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非国有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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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年度审计
报告 |
年度 |
2016 |
营业收入(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营业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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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
报告 |
报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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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营业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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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深圳市国策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8-30 |
评估基准日 |
2016-02-20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47.7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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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5、债权转让通知:
如受让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转让方于债权转让合同签署后协助受让方将有关债权及从权利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转让方已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转让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6、保密条款
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对在本交易中获知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资产信息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转让方移交的档案资料不得用于债权转让之外的其他用途。
7、售后赎回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赎回或回购。
8、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地点为深圳市,双方如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合同签订地(深圳市)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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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至2016年2月20日,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 27,718,304.71 元,利息671,774,330.53元(注:上述债权本息金额仅是转让方内部会计系统所记录的数据,与实际金额有差异,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为准)。已经全部诉讼,并已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81-88号,于2014年9月18日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具体情况:贷款金额 贷款余额 欠息 贷款日期 到期日期 担保人(物) 判决书案号 2500万 25,000,000.00 39,229,386.26 20010831 20020830 鸿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4号 5507万 2,718,304.71 32,630,035.83 20020628 20021028 鸿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德莱投资有限公司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5号 6174万 0 94,236,362.57 20020621 20050621 原抵押物已被法院拍卖处置完毕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79号 7000万 0 106,811,326.40 20020621 20050621 同上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78号 7088万 0 54,678,835.64 20020621 20050621 同上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77号 7266万 0 107,601,295.95 20020621 20050621 同上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76号 7525万 0 114,822,175.83 20020621 20050621 同上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75号 7980万 0 121,764,912.05 20020621 20050621 同上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74号 1、首轮查封了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嘉汇新城嘉汇城6层管理用房,该房面积1525.69平方米,房屋性质为自建房;首轮查封了嘉汇新城汇商中心24层库房,面积69.51平方米,房屋性质为自用房。 2、2005年4月曾致函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咨询是否可以对管理用房进行处置,该中心复函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该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转让。 3、转让标的债权为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从权利,不包含转让债权的诉讼费(因我方已全部收回已垫付的涉案债权的诉讼费)。 4.债务人目前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及存在被另行查封的可能性,相关纠纷由受让方自行调查核实并自行负责与债务人协商解决。 5、转让债权存在其他潜在风险及瑕疵、或者我行未发现或未披露的其他风险及瑕疵,请受让人自行调查。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 |
其他信息 |
1、免责条款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对上述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2)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3)保证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的;(4)债权涉及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查封物被相关法院查封或者轮候查封,面临查封物物难以处置的风险;(6)查封物依照相关条例存在不得转让的风险;(7)查封物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况,查封物涉及租约问题;(8)查封物可能涉及其它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9)债务人目前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查封的可能性;(10)债务人或保证人已不在原工商注册办公,存在下落不明情形;(11)受让方将承担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1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计算误差,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的金额与本信息公告表述的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13)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存在诉讼(执行)主体不能变更之风险。(14)转让方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15)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16)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17)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18)债权及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甲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乙方不得对甲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阋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债权现状无异议。基于受让方对转让债权的风险已有充分理解,受让方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向转让方主张权利。 3、档案移交:转让方在收到债权转让全部价款之日向受让方移交与债权相关的贷款合同、账务凭证、法律文书等转让方档案中留存的相关资料(不包含转让方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形态认定分类、责任人认定处理等内部文件资料)。转让方移交的相关文件以转让方档案中现有文件资料为准、为限,即《 公司债权转让档案移交清单》中列明的文件。转让债权的交割地点为深圳市,转让方在深圳将上述文件资料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方完成上述文件资料的交付即视为完成了对受让方的交付义务。 4、债权移交:自转让方收到债权转让全部价款之日起,转让方对转让债权实际享有的全部权利由受让方享有,受让方取得转让债权的债权人地位并自行管理转让债权;转让债权的风险也同时转移给受让方,债权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收到债权转让全部价款前,不转移转让债权的所有权;转让方收到债权转让全部价款后,受让方自行办理抵押房产解封和产权变更手续等事项,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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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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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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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除转让人交易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外,其余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债权转让的债权交易价款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须支付至交易所的监管账户,交易所应在收到交易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债权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65万元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且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挂牌公告延长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保证金即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交易价款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如有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竞价,确定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即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即转为履约保证金,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无息返还。
5.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易所将扣除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并按照与转让方的约定将其划入转让方账户:(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意向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拍价参与竞价时,各竞买人均不参与竞价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支付债权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6.竞价成交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需在竞价成交后3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为履约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延长期期满之日起3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7.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付清剩余价款(剩余价款为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后的金额)。上述剩余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后,履约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
8.受让方受让本债权后不得进行再次转让。
9.转让方无法向受让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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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农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农行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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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65.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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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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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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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金融产权交易部 |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
顾文倩(YQ6) |
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 |
交易机构审核负责人 |
顾文倩(金融产权交易部) |
传真 |
021-63410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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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阮诚龙 |
受托机构电话 |
021-62657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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